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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社會信用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創新社會治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社會信用單位)在經濟社會活動中,履行職責、遵守法定義務、履行約定義務的狀態。

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信息,是指社會信用主體履行職責、遵守法定義務和履行約定義務的客觀數據和資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

本條例所稱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者生成的社會信用信息。在依法履行職責和提供服務的過程中。

本條例所稱市場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市場信用信息提供者在生產經營活動和社會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社會信用信息。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和應用、社會信用主體權益保護和社會信用產業發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應當遵循系統推進、* *建設、* *享受、強化應用、維護安全的原則,發揮政府組織的引導和示範作用,培育和運用市場機制,鼓勵和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協調機制、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統籌推進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並將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各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第六條社會信用管理部門負責社會信用體系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政府數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整合政府數據和社會信用信息。

政府服務管理部門負責規範社會信用在政府服務中的應用。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社會信用工作。第七條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機構負責歸集和共享公共信用信息,建設、運營和管理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服務平臺,協助社會信用監督管理。

市級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服務平臺是市級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公開、使用和享有的統壹載體。第八條社會信用信息的征集、歸集、披露、使用和信用產品的提供,應當符合合法、客觀、準確、必要的要求,保障信息安全,維護社會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采集、收集、使用、加工、傳播社會信用信息,不得篡改、偽造或者非法買賣其采集、收集、存儲的社會信用信息。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誠信文化建設,引導誠信風尚。

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誠信文化的宣傳,營造和諧的誠信社會氛圍。

社會各方都要培養規則意識,強化契約精神,提高自律水平。第二章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行政機關及相關部門應當科學、民主、合法決策,實行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市、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應當兌現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在招商引資、政府采購、招投標、債務融資、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等方面履行合同義務。

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政府工作報告中承諾的落實情況作為評價政府誠信水平的重要內容。第十壹條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公職人員應當依法辦事、誠實守信,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作出表率。

建立公職人員信用檔案,誠信記錄履職情況並納入市公眾信用信息采集和服務平臺,加強政務誠信的監督、考核、評價和應用。

公務員管理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信用知識納入領導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培訓課程,加強誠信教育。第十二條司法機關應當公正司法,依法履行職責,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機關應當定期公布重大失信典型案例,依法披露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依法防範和查處虛假訴訟,凈化訴訟環境。

檢察機關要依法加強對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英雄烈士權益保護等重點領域違法失信行為的法律監督。

建立司法機關與有關部門的信息交換制度,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刑事案件中觸發聯合信用懲戒的事項,促進聯合懲戒的有效實施。

為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司法鑒定人等建立信用檔案。,落實踐行誠信承諾制度。記入檔案的信用信息應當歸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采集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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