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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三)

被拆遷人與承租人的租賃協議約定對前款損失補償的,由雙方按照約定辦理;雙方沒有租賃協議或者租賃協議中沒有約定的,由被拆遷人和承租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協商解決。

第二十五條拆遷個體工商戶自有經營場所和店鋪,拆遷人必須提供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按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壹)貨幣拆遷,如宅基地使用土地證書載明的土地用途,按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標準支付拆遷補償,但原房屋補償部分按1.2倍計算,不再進行安置、支付經營損失等其他補償;其土地使用證載明的其他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拆遷。

(2)統壹拆建房屋的,按照住宅房屋拆建標準支付拆遷補償費。但原房屋補償按1.2倍計算,不再安排支付營業損失等其他補償。

第二十六條住宅房屋實行貨幣拆遷或者統拆統建的,拆遷實施單位應當支付搬家費、過渡費、

原有房間電話、空調、有線電視等設備拆除補償費、管道煤氣拆除補助費和電力增容材料費等費用;對被拆遷人原房屋進行裝修的,拆遷實施單位應當支付裝修補償費。

第二十七條住宅房屋被提前拆遷的,拆遷實施單位應當給予獎勵費,其標準和期限按市政府同時公布的國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遷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提前搬遷獎勵費由產權人計算,產權人的認定以土地使用證為準;沒有土地使用證的,以房產證為準;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不齊備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被拆遷人購買安置用房的,同壹項目按搬遷順序參加選房。

第四章拆遷安置房的購買

第二十八條住宅房屋拆遷人購買安置用房,實行產權調換的,購買面積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拆遷人購買安置房時,購房價款由原房屋補償、購房補償和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的區位補償三部分組成,拆遷安置房必須在購房總價款內購買,不得使用其他補償費和被拆遷人其他自有資金。

(二)每個產權人可購買拆遷安置房的面積最高不超過220平方米。每個產權人的身份以土地使用證為準;沒有土地使用證的,以房產證為準;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不齊備的,按有關規定辦理。天下房地產法律服務網

(三)因同戶人口多、住房特別困難等原因拆遷住宅房屋,確需購買本條第(壹)項規定面積以外的房屋的,須經拆遷實施單位審核,並報區、市拆遷安置房管理部門批準。被拆遷房屋每個產權人人均購買面積不超過30平方米,總購買面積不超過本條第(二)項規定的220平方米。同戶籍人口是征地公告前戶籍實際存在,實際居住且在其他地方無住房的人員。這部分人員由拆遷單位在取得拆遷人所在街道、村組的證明後產生,並在拆遷人所在村組公示5天。如無異議,可納入人口基數計算。

(四)被拆遷人必須同時符合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條件,並申請拆遷安置房。

第二十九條住宅房屋拆遷人購買安置用房,實行產權調換,購房款按下列規定支付:

(1)被拆遷人按購買的被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支付購房款,該款由拆遷實施單位從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款中直接支付給拆遷安置房建設方。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有結余的,由拆遷實施單位支付給被拆遷人。

(二)因房屋樓層、朝向等原因造成的拆遷安置房差價,在選擇拆遷安置房時,與拆遷安置房建造方結算。

(三)因房屋結構和邢弢等原因。三、居民實際購買的安置房總面積超過可購買面積的,或者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居民被批準購買超出面積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超出面積部分的購房款:

超出面積在10平方米(含)以內的,超出面積的購房款按已購安置房基準價格計算;

超出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超出面積(含0-10平方米)均以所購安置房基準價格為準。

上漲50%來計算購買價格。

第三十條住宅房屋拆遷人購買安置用房,實行產權調換,購買方式按下列規定執行:

(1)被拆遷人須提供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原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戶籍證明,並如實填寫《南京市拆遷安置房購買單》,報拆遷實施單位審核;

(2)拆遷實施單位對被拆遷人提供的購房材料進行嚴格審核,簽署審核意見,按項目匯總明細,附相關材料,報區、市拆遷安置房管理部門審核;

(3)經區、市拆遷安置房管理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發放《南京市拆遷安置房購買通知書》,由拆遷實施單位交被拆遷人作為選房憑證。同時,拆遷實施單位應根據項目匯總明細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拆遷裁決

第三十壹條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不能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國土資源局裁決。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第三十二條裁決前,當事人有調解意向的,裁決機關應當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經調解,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拆遷補償安置達成協議的,裁決機關應當終結裁決;調解不成的,裁決機關應當及時裁決。經書面通知,當事人拒絕參加裁決聽證的,裁決機關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三十四條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或者由拆遷實施單位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辦理證據保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辦理第十二條所列事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實施征地拆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征地拆遷工作人員侵占、挪用或者截留拆遷補償款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破壞征地拆遷工作,並由執法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拆遷單位未取得《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計劃審批通知書》擅自拆遷、擅自擴建的。

在批準的範圍內實施拆遷、超過批準期限擅自實施拆遷或者不按規定實施拆遷的,由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對有關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拆遷實施單位未及時支付拆遷安置房建設啟動資金,拆遷安置房建設方未按約定要求建設並交付拆遷安置房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壹條拆遷實施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實施拆遷補償安置,不得從事非法分戶、虛報人數、克扣補償、超額補償等行為。,否則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www.law11com

第四十二條被拆遷人不得偽造、變造相關權屬證書,不得謊報、隱瞞相關數據,冒領超面積拆遷補償款,壹經查實,退還超面積拆遷補償款,取消超面積安置房,並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涉及的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市物價局、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印發南京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通知》(寧國土房〔2004〕61號、寧國土資〔2004〕92號)的規定執行。

拆遷項目拆遷安置房供應位於現有繞城公路範圍內,住宅房屋拆遷補償中的購房補償標準按照本項目拆遷安置房供應基準價格的70%確定;拆遷項目拆遷安置房供應位於現有環城公路外,住宅房屋拆遷補償中的購房補償標準按本項目拆遷安置房供應基準價格的80%確定。

統拆統建的房屋補償費按寧家房[2004]61號、寧國土字[2004]92號自拆自建房屋補償標準執行。

第四十四條職工因征地拆遷房屋,憑拆遷實施單位出具的證明,所在單位應給予兩天休假。

第四十五條被拆遷人購買安置房的,其購買價款中的拆遷補償費可以免征契稅。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涉及的術語按照下列規定解釋:

拆除,是指示(使用)單位。

拆遷實施單位是指各區政府指定的實施征地拆遷的具體部門。

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拆遷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

營業場所是指客戶接受服務並直接用於商業活動的場所,包括金融、娛樂、餐飲、服務等各類場所。

非營業用房是指除營業用房以外的其他各類用房,包括工廠、車站、碼頭、倉庫、辦公室、學校、醫院、福利院和公共設施。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前,已收到《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批準通知書》,拆遷實施單位與被拆遷人已開始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但尚未完全竣工的項目,仍按原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和保障性住房供應政策執行,直至竣工。

已領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審批通知書》,但拆遷實施單位與被拆遷人尚未開始簽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項目,需重新領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審批通知書》,並按照本辦法實施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本辦法實施後,新實施的征地拆遷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被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工作由區(縣)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修訂,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65年3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4年4月10日發布的《南京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寧發[2004]93號)中有關房屋拆遷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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