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行政案件中,特別是常見的故意傷害、輕傷的治安案件,如果警方認為可以不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就會告知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撤訴。被害人再次請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八條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故意傷害(輕傷)的,辦案人員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請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展數據:
案例: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壹案順利解決,駁回起訴。
當事人陳某在2013與白某發生爭執,在推搡過程中將白某推倒在地。白某痛得直哭,陳某打電話110、120帶白某去醫院。經檢查,白某三根肋骨骨折。陳某被帶到警察局了解情況,並被取保候審。從此他再也沒有關註過這件事。直到2014我接到檢察院的電話,說要去法院起訴,我才開始擔心,通過家人找了律師。
張毅律師受理此案後,到檢察院閱卷,並聯系主訴檢察官,說明本案當事人陳某主觀惡行不大,系雙方爭吵升級導致推搡所致,被害人有壹定過錯,陳某不希望造成如此嚴重的後果。
而陳某還年輕,正處於和女友談婚論嫁的階段。如果他向法院起訴,將對陳某的生活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在知道陳某的主觀惡性並不嚴重,後果也不太嚴重的情況下,檢察官給他提供了壹個將案件發回偵查階段的機會。
案件返回派出所時,由於被害人白不願意聯系,我主動聯系白,表示理解白的痛苦,並說明了積極賠償和解的意圖。白提出在賠償醫療費用的基礎上,再賠償壹定的醫療費用。幾經協商,達成了雙方都能接受的金額,白為出具了諒解書。
到目前為止,在調查階段,派出所已作出案件駁回。
由於本案律師的努力和偵查檢察機關的細致寬大,本案沒有給陳某留下犯罪記錄,積極賠償和解、駁回案件是對他最好的結果。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
巴中市公安局-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