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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邕江防洪堤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邕江防洪堤的管理,保證防洪能力,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以及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南寧邕江防洪堤建設管理處是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防洪堤的專門機構。負責防洪堤及其配套設施的維護,以及堤防保護區和堤防範圍內河岸、河床的維護管理。第三條全市防汛搶險由市防汛指揮部統壹部署和指揮。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本條例,確保邕江防洪堤及其配套設施的完好。堤線經過地段的城市(郊區)區、鄉(鎮)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員會等單位應當配合防洪堤管理部門做好管理工作。第二章堤壩和堤防保護區的管理第五條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占用邕江防洪堤及其配套設施。不準在堤壩上挖坑、開溝、埋管、撬石、架設電桿或開道;禁止放牧、鏟草、植樹、種植農作物、堆放物料或者傾倒垃圾;禁止移動或者損壞護欄、護岸、防洪涵洞、排澇泵站、啟閉設備、防洪設施、水文監測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和通信照明設施等水工程建築物,以及其他損壞堤壩的行為。設置路障的地方,除緊急救援外,禁止機動車輛通過堤岸。因特殊需要確需通行車輛,或者在管理範圍內臨時堆放物料、進行作業的,必須經邕江防洪堤建設管理處批準。第六條邕江防洪堤的堤防保護範圍為江北大堤西鄉塘、江南大堤福德以西回水超過30米的堤段,其他回水坡度從6米起的堤段,整個堤線至對岸為堤防保護範圍。無堤防的河道(上遊至三江口,下遊至流沙園藝場宋湘支段),兩岸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耕地)和行洪區,上遊83米高程以下和下遊80米高程以下,均屬防洪堤管理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護堤地範圍內建房、打井、開渠、挖塘、取土、爆破、建窯、葬墳、開采地下資源、修建地下工程、堆放垃圾和雜物。不得排放妨礙行洪和汙染水體的廢渣。第七條在自治區1982《南寧市防洪堤管理暫行辦法》頒布前,原有的房屋及其他構築物、水塘、菜地可繼續臨時使用,直至符合拆遷安置條件。1982至9月10,所有新建房屋和建築物均為違章建築,必須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強制拆除,拆除費用全部由違法建築者承擔。第八條堤線所經過的河床和河岸是防洪堤的基礎,必須保持穩定,嚴加保護,不得破壞。第九條防洪大堤穿越港區的,堤防的保護和港口設施的保護,由雙方主管部門協商解決。港口保護區內的工程項目和堤防保護範圍內涉及港口區新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從立項到建設計劃,由雙方主管部門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第十條在防洪堤管理範圍內的河段采沙、取土、淘金(包括淘選其他金屬和非金屬),不得惡化通航條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統壹組織開發。第十壹條防汛期間,堤防下原有的防空洞和排汙口由所屬單位負責防汛搶險工作,市防汛指揮部應當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堤防安全。第十二條在防洪堤管理範圍內設置阻水障礙物的,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市邕江防洪堤建設管理處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責令清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強制清除,清除費用全部由障礙者承擔。第三章管理經費第十三條本市邕江防洪堤屬國有資產,其建設和管理經費主要由財政撥款解決。第十四條防洪堤建設管理部門,可以向受益單位和個人收取防洪工程建設維護費。第十五條經批準在防洪堤管理範圍內臨時堆放物料或作業的,應當繳納臨時占用費。第十六條防洪堤建設維護費和防洪堤管理範圍內臨時占用費的辦法和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防洪堤的建設維護費和臨時占用費應當用於防洪堤的建設和維護。第四章獎勵和處罰第十七條在保護防洪堤方面成績顯著或者在防洪搶險中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二條,情節輕微的,由市防洪堤建設管理辦公室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返還原物,恢復原狀,並可單處或並處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二條,情節嚴重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限期拆除、強制拆除,並可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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