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事先沒有采取正式的紀律處分,如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記過等。
2、沒有充分的事實證據證明直接辭退。
3.我只高興“釣”了壹次,就炒了妳。
我們先來看看勞動合同法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今“釣魚”成了群居動物的熱門話題,妳會拿它開玩笑嗎?但法律上不支持“釣魚”。因為我們簽訂的聘用合同和公司的員工獎懲制度中明確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這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釣魚”本身就是壹種不好的行為。如果屢次“釣魚”,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規定,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巧合的是,我碰巧看到了這樣壹篇報道。某公司經理余在工作期間多次用手機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站。後來被公司辭退,因為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上述行為已經構成嚴重違紀。後來於上訴,法院駁回。
請點擊輸入圖片說明。
那麽當妳上班,“魚”被直接通知辭退,妳是如何維權的?下面教大家詳細的方法。
1.用人單位口頭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時,勞動者不應立即離職,而應立即要求用人單位出具書面通知,無書面通知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或者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在協商過程中,要註意獲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原因或理由,以便協商不成時提起仲裁或訴訟時做好催收和全額擔保的準備。
2.離職後第二天壹定要找用人單位負責人確認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並做好記錄。其次,及時向相關機構和部門進行投訴和信訪。用人單位進行投訴時,應當全面、客觀地登記書面通知未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並保留投訴、申訴的證據。。
3.積極固定證據。提供口頭辭退的錄音,可以當場錄音,也可以事後打電話誘導用人單位管理層在電話中承認辭退事實。
當然,我不提倡在工作中“釣魚”。所以,作為群居動物,我們要老老實實工作,千萬不要在工作中“釣魚”。如果妳之前已經“釣”過很多次了,妳應該慶幸公司沒有發現。如果公司後來辭退妳,法律不會站在妳這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