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間,巴彥淖爾市臨河區白腦包鎮永勝村農民王力軍從周邊農戶手中收購玉米。2015年底,經群眾舉報,王力軍因無證收購玉米被工商局等相關部門查獲,隨後他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2016年4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力軍沒有辦理糧食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而進行糧食收購活動,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為由,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王力軍有期徒刑壹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2016年12月16日,最高法就此案做出再審決定書,指令由巴彥淖爾中院對此案進行再審。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據人民法院報報道,最高法認為,就本案而言,王力軍從糧農處收購玉米賣予糧庫,在糧農與糧庫之間起了橋梁紐帶作用,沒有破壞糧食流通的主渠道,沒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且不具有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前三項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不具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
王力軍的再審辯護律師王殿學告訴新京報記者,王力軍案壹審時的適用法律錯誤是非常明顯的,壹審時有多個國家機關均未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辦案,也沒有遵循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人為擴大了兜底性條款的適用條件。他將為王力軍做無罪辯護。
王力軍:如果判我無罪,我今後還要繼續收玉米和其他農副產品,不能讓我的車和機器爛在院子裏,賺些錢養家,讓日子好過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