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是:
1,接受。刑事偵查部門應當立即受理公民的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並制作筆錄和刑事案件受理登記表;
2.立案;
3.調查。刑事偵查部門應當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4、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5.檢察院提起公訴;
6.法院聽取判決。
公安機關刑事訴訟程序:
1.公安機關應當在管轄範圍內,對檢舉、控告、舉報的材料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2.請求檢察院批準逮捕;
3、對於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4.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5.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如下:
1,調查階段:
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予以刑事拘留。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接受訊問。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情況。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報請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2、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試用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副本或者照片,應當決定開庭審理。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來,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綜上所述,是指作為刑事案件處理的案件未立案,但已初步作為刑事案件受理偵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七條
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書的送達,應當交受送達人本人;如果我不在,我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收取。
受送達人本人或者代理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說明情況,把文書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受送達人簽收,即表示送達。
第172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對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