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委托人有權更換律師,更換後的律師也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
根據《律師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監控。
第三十二條規定,委托人可以拒絕其委托的律師繼續為其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擴展數據:
會議模式
依照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和?[4]?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壹,偵查階段律師見面的方式。
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賦予律師的合法權利,偵查機關收到律師會見函後應當依法安排會見。
1,普通刑事案件。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2.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過程中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對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的刑事案件,辦案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48小時內,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除妨礙調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外,應當作出許可決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阻礙偵查”是指下列情形:
(壹)可能毀滅或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導致同案犯逃避或者阻礙調查的;
(4)犯罪嫌疑人家屬參與犯罪。
公安機關不允許會見的,應當書面通知辯護律師並說明理由。妨礙調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後,公安機關應當準許會見。
特別重大賄賂案件,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案件:
(壹)涉嫌受賄犯罪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且犯罪情節惡劣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
對於特別嚴重的賄賂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提出會見在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提出是否準許的意見,在三日以內報請檢察長決定,並答復辯護律師。
人民檢察院辦理特別重大賄賂案件,應當在妨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機關以及執行監視居住的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可以不經許可會見犯罪嫌疑人。對於特別重大的賄賂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允許辯護律師在偵查終結前會見犯罪嫌疑人。
二、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受限制,無需批準。
在審查起訴階段,刑事訴訟法對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沒有限制。只要具有辯護律師身份,就有權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檢察機關批準,檢察機關不在場會見。
3.審判階段的辯護律師可以自由會見被告人。
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會見被告人不應受到任何限制,無需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律師會見時,人民法院和看守所的人員不得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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