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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辯護中,有的律師會更註重事實和量刑的辯護,有的律師會更註重證據的辯護。筆者認為,中國的司法環境與早些年相比已經有了很大的改善。當偵查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前期偵查工作已經做得非常充分。壹般不會出現“亂捕”。那麽,在這樣壹個相對完善的司法環境下,對事實認定壹般不會有很大的異議。
正因為如此,壹些刑事辯護律師逐漸從辯護事實和量刑轉向辯護證據。對於證據的辯護,有的辯護人會側重於排除非法證據的辯護,有的辯護人會側重於證據真實性和取得程序合法性的辯護。作者主張證據辯護。
對證據真實性的辯護實際上是對鑒真的辯護。鑒真面臨的主要問題是:第壹,檢方出示的證據是否與犯罪時的證據壹致;當庭出示的證據是否是檢方所說的;檢方出示的證據能否如實反映證據記載的內容;出示的證據是否與嫌疑人被指控的罪行有關等。
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但是收集證據的過程必然是建立在人工收集的基礎上,所以證據流通過程中的任何壹個環節都是非常重要的。只要壹個過程脫節或者來源不清,就會影響整個案件的走向。對於辯護律師來說,對證據收集的審查處理,對證據真實性、關聯性的認定,將直接影響到後期的辯護。
此外,證據鏈的完整性也是辯護律師需要鑒別的重要部分。比如,對物證、書證的收集、扣押,必須附有符合標準的相關筆錄。更準確地說,偵查人員在收集、流轉證據過程中形成的筆錄,貫穿了整個證據鏈。能否證明證據的來源和流通過程的合法性,是後期證據鏈完整性的關鍵,也是後期辯護律師辯護的關鍵。
證據鑒真是檢驗證據合法性的前置程序,直接影響到檢察機關的證據制度和證明目的。所以對於辯護律師來說,有效利用證據鑒真是證據辯護的壹個重要方面。對於辯護律師而言,應當圍繞辯護目的逐壹拆解證據鏈條,審查相關筆錄是否同步制作,相關筆錄制作是否符合法定規範和鏈條完整性。
綜上所述,作為壹名辯護律師,只有將證據鑒真的精髓運用到實踐中,充分發揮證據辯護的效果,與時俱進地熟練掌握相關的訴訟程序,才能遊刃有余地處理好每壹個刑事辯護案件。當然,這些都是我個人的看法。如有不同意見,歡迎評論,互相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