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做副業受傷可能不被認定為工傷勞動糾紛律師事務所工傷認定標準。根據法律法規壹般情況下必須同時滿足下列三個要件:工作時間、工作原因、工作場所。這也就是說,若勞動者有壹項不滿足就無法認定為工傷。
3、搞副業可能被用人單位辭退若用人單位對於摸魚行為予以規定,那麽當該行為達到嚴重程度時,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密級以上內容不能外傳。雖然這壹點很多勞動者都知道,但做起來並不那麽容易尤其是在利益誘惑之下難免控制不住,將自己在工作中掌握的壹些客戶資料客戶信息進行傳播或者倒賣。這壹行為輕則構成民事侵權,重則涉及刑事責任!譬如職務侵占類犯罪、侵犯商業秘密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等。
5、搞副業有風險謹防被詐騙。網上為何這類的文章多如牛毛而靠譜的卻屈指可數呢?律師顧問告知原因很簡單,因為在普通勞動者看來有壹些平臺看上去是免費的,但入門入群找師傅都需要繳納壹定的費用和保證金。這種看似很有道理的行為實際上並不合法,而且有壹些平臺經常會拖欠報酬不發或遲發,由於勞動者本身的行為就處在法律保護相對欠缺的灰色地帶,壹旦雙方產生矛盾是很難主張其合法權益的,而巨大的維權成本也會讓勞動者望而卻步,壹些黑心的、無良的人便會利用該種心態大肆斂財。
下班結束搞副業法律不禁止,但要註意以下幾點。
1.再三強調,不要從事與主業有關聯的工作。
2.公務員不允許從事兼職,從事兼職要報批準而且不能拿報酬!
3.勞動合同有約定應當按約定內容處理。
4.副業影響主業的仍可能被辭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第三條 基本原則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