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的服務費。
(1)在偵查、起訴、壹審階段按件收費。
1.調查階段收費標準為每件2000元-10000元。
2.審查起訴階段收費標準為每件2000元-10000元。
3.初審階段收費標準為每件3000-30000元。
(2)在二審、死刑復核、上訴、再審階段,按照壹審階段的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
(三)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屬於政府指導價範圍的,執行本通知規定的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屬於市場調節價範圍的,由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涉及壹個以上犯罪或者數個犯罪事實的,可以根據所涉及的犯罪或者犯罪事實,按件數控罪,同時酌情減少控罪。
(五)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可以在規定標準的5倍以內(含5倍)確定收費標準。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認定標準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2.代理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贍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民事、行政訴訟案件,代理安全事故、環境汙染、征地拆遷補償(賠償)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群體訴訟案件,代理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服務。
壹審階段的收費
1.不涉及產權關系的實行計件收費,每件收費2000-10000元;
2 .涉及產權關系的,按照標的金額的比例累計收取:
65438+萬元以下(含65438+萬元)2000-65438+萬元。
654.38+萬元至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部分的4%-5%
1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3%-4%
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含654.38+00萬元)2%-3%
10萬元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1%-2%
5000萬元以上部分0.5%-1%。
(二)二審、上訴、再審案件分別按照壹審階段的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
三、經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協商,可以采用計時收費方式,收費標準為200-3000元/小時。
四、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可以采取計件收費、標的金額比例收費或計時收費。同壹委托事項只能采用壹種收費方式。
五、同壹律師事務所代理同壹案件二審、死刑復核、上訴、再審的,應當減少。
六、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按照規定在收費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律師服務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服務內容、監督和投訴電話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七、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執行。原《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司法局關於制定
通知》(渝價〔2006〕67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