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應對教師道德失範現象?
高校教師道德失範的做法是怎樣的?壹票否決?。高校教師違反師德,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取消其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招聘、工資晉升、幹部選拔、申報人才計劃、申請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作為研究生導師,還應采取限制招生名額、停止招生資格、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上述取消資格處理的執行期不得少於24個月。情節嚴重,應當給予處分的,還應當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聘用合同需要終止的,應當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報請教育主管部門依據《教師資格條例》撤銷其教師資格。是* * *黨員,同時給予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這個涉事老師會面臨怎樣的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違背14以上的婦女的意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是強奸罪,與14以下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是強奸罪。因此,強奸罪的對象可以以年齡14為分界點分為幼女和婦女。女性14歲以上,幼女14歲以下。與14歲以上女性性交,需要使用強制手段。根據刑法解釋,這種保護暴力等使婦女陷入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境地的強制手段,最根本的標準其實是違背婦女的意誌。但是,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無論幼女同意與否,都將以強奸罪論處,這完全是出於對幼女的保護。這種情況下,女生是初中女生。所以,老師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要看女生的年齡。
3.這個老師構成犯罪嗎?
浩達律師(四川)事務所主任孫順發表示,我國刑法中的強奸罪是指違背被害人的意誌,以暴力、威脅、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犯罪首先表現為對被害人意誌的違背。同時刑法規定,與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壹般認為是違背被害人意誌,構成強奸罪。因為14周歲以下的人不能表示自己的意誌,無論被害人是否願意,都構成本罪。因此,根據刑法規定,寧波華茂外國語學校的李構成強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