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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交通事故誤工費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1.寧夏交通事故誤工費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寧夏交通事故誤工費的認定標準主要以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為準。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繼續失去工作,損失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到固定殘疾的前壹天。從司法實踐來看,人民法院對誤工費的判決大多來源於司法鑒定。所以即使出院證明上有XX天休息的醫囑,還是建議受害人拿著這張醫囑作為鑒定材料,送到有司法鑒定資質的法醫鑒定機構,對誤工費等需要鑒定的項目進行法醫鑒定。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交通事故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通過法醫鑒定,受害人被確定為殘疾。鑒於這種情況,誤工費只能在評定傷殘的前壹天計算,具體體現為司法鑒定機構在鑒定書上加蓋日期和時間的前壹天。比如65438+10月1日發生交通事故,1日法醫鑒定受害人。4月5日,法醫司法鑒定機構作出法醫司法鑒定結論,結論為“被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傷,喪失工作能力六個月,其傷情構成十級傷殘”。所以誤工費的計算時間不能按六個月計算,只能從1計算到4月4日。司法解釋之所以作出這壹規定,是因為受害人的殘疾被認定後,可以因其殘疾獲得殘疾賠償金。在傷殘賠償的情況下,傷殘的損害結果已經得到了賠償,不會有時間損失。

但交通事故科的律師認為這壹規定不合理。比如交通事故,受害人被鑒定為十級傷殘,喪失工作6個月,相當於受害人喪失10%的工作能力。同時,被害人在6個月的延誤期內喪失了65,438+00%的勞動能力,導致被害人65,438+000%的勞動能力無效(如腿部骨折的被害人不能自由活動,完全不能工作)。在這六個月中,受害者無法工作或獲得報酬。如果定殘時間早於6個月超期,原告只領取定殘後喪失勞動能力的10%的殘疾賠償金,而賠償原告6個月超期前喪失勞動能力的其他90%,顯然是不合理的。

同時,這又引出了另壹個問題。法醫鑒定什麽時候合適?越接近受傷日期,受害者恢復越差,傷殘評定的可能性越大。然而,損失時間的計算時間很可能少於實際損失時間。但是,離受傷日期越遠,雖然損失的時間可以得到充分的支持,但受害人的恢復可能越好,認定傷殘的可能性越低。

2.經法醫司法鑒定,被害人無殘疾。

在寧夏,帶傷交通事故往往導致需要賠償除治療外的收入損失。誤工費的計算除了統壹基本標準外,還應結合誤工費的具體時間,時間的確定應以醫生或鑒定機構給出的具體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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