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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村人可以在別的村買房嗎?
1,農村人可以在另壹個村買房。按照村民委員會的規定,在其他農村建房,需要經過當地村民會議表決,戶口要遷到本村,原村的宅基地必須交回。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2.農民申請宅基地有哪些審批程序?
農民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如下:
1、農村村民建住宅,先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位置張榜公示;
3、國土資源管理辦公室和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考察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
4、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條件的土地使用者按規定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5.宅基地審批後,國土所、鎮社會事務辦到實地進行宅基地審批,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6、村民建房完成後,國土資源要實地檢查是否按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發放集體土地使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