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不高於7.4萬元/畝給予村集體經濟組織適當的土地出讓收益補助或基礎設施建設補助。
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除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外,按不高於7.4萬元/畝給予村集體經濟組織適當的土地出讓收益補助或基礎設施建設補助。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收益補助的總額不得超過15萬元/畝。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公路、鐵路、橋梁等基礎設施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另定。
青苗補償標準依照《潮州市湘橋區、楓溪區、鳳泉湖高新區征收集體土地多年生作物補償標準》執行,並按1.2萬元/畝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包幹負責。高值植物按評估價予以補償。征收墳墓按有主墳墓和無主墳墓分別給予適當存放費和搬遷費補償。有主墳墓補償標準為5000元/穴,在規定時間內遷移的,每穴再獎勵800元;無主墳墓補償標準為1000元/穴。
擴展資料:
農村宅基地的相關要求規定:
1、發布征地預公告。市國土資源局向擬征地範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布征地預公告,征地預公告的內容包括擬征土地的範圍、面積、地類以及擬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土地用途、補償登記期限等。
2、在預公告後,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建、搶栽、搶種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壹律不予補償。
3、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同確認。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指導、協調並提供相關技術支持。
潮州市人民政府-潮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潮州市城區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