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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65438+萬至20萬,案發前已歸還,獲刑數年。

如果是案發前返還的,可以從輕處罰,可以判處緩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挪用公款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不還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擴展數據

尚,男,漢族,雲南省騰沖市騰越鎮人,大專學歷。2002年7月畢業於雲南大學律師專業;2002年7月至2009年6月在外打工;2009年1至2011,在騰沖固東鎮政府安監站工作;2011 10 10月至今在騰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股工作。

2065438+2005年3月以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開展專項資金檢查。在檢查全球專項資金業務過程中,發現654.38+0.03在騰沖公路段向騰沖公路養護中心項目返還654.38+0.7萬元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過程中,交付與還款時間間隔較短,不符合項目建設周期,退款支票存根上顯示的收款人署名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經辦人尚侵吞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經紀委調查組核實,尚自20110起,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股工作期間,負責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發放和清退工作。2013,18,2065438,騰沖公路段將17萬元作為騰沖公路養護中心項目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打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賬戶。

這筆錢並沒有退回騰沖公路段的賬戶,而是在尚以虛構的退款通知書騙取分管領導簽字後,於2013年8月1日轉入其朋友的壹個農村信用社賬戶。2065438年8月1日,商持朋友的身份證和儲蓄卡到騰北商場信用分社提取15萬元,用於償還本人在信用社的個人貸款。

分別於8月3日、6日、15日、2013日、27日在不同ATM機分8次提取現金20000元,用於償還工行、建行信用卡透支款。17以上

尚從2013至2015挪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萬元。目前,商已經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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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監委小職員挪用公款案——騰沖市人社局尚挪用公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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