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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10萬以上20萬以下,案發前已歸還,判幾年

案發前歸還的,可以從輕處罰,可以爭取判處緩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擴展資料

尚正甫,男,漢族,雲南省騰沖市騰越鎮人,大專文化。2002年7月畢業於雲南大學律師專業;2002年7月至2009年1月在外務工;2009年1月至2011年10月在騰沖固東鎮政府安監站工作;2011年10月至今在騰沖人社局勞動監察股工作。

2015年3月以來,人社局開展了專項資金檢查。在對全局專項資金業務檢查過程中,發現2013年8月1日在退還騰沖公路段騰瀘路養護中心項目農民工工資保證金17萬元工作中,存在交入至清退間隔時間短,不符合工程建設周期,且退款支票存根聯上顯示的領款人簽字為人社局工作人員,經辦人尚正甫存在挪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行為。

經紀委調查組核實,2011年10月以來,尚正甫在人社局勞動監察股工作期間,負責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繳納和清退工作。2013年6月18日,騰沖公路段將騰瀘路養護中心項目農民工工資保證金17萬元交入人社局賬戶。

此款未退回騰沖公路段賬戶,而是於2013年8月1日,被尚正甫以虛構退款通知書的方式騙取分管領導簽字後,將此筆資金轉入其朋友的壹個農村信用社賬戶。2013年8月1日,尚正甫拿著其朋友的身份證、儲蓄卡到騰北商場信用分社取現15萬元,用於歸還本人在信用社的個人貸款。

又分別於2015年8月3日、6日、13日、27日在不同的ATM自動取款機分8次取出現金2萬元,用於償還本人工商銀行和建設銀行的信用卡透支額度。以上17

萬元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自2013年至今2015年,壹直被尚正甫挪用。目前,尚正甫已經受到法律的嚴懲。

中國普法網-《刑法》

雲南省監察委員會-小科員挪用大公款——騰沖市人社局尚正甫挪用公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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