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連續三個月以上的行為。
非國家工作人員私自挪用公款怎麽處罰?
1.第壹,按照公司規定做壹個文件,進行處罰,比如辭退或者賠償單位損失。
2.如果單位沒有這樣的規定,而且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員工可以被法院以“非法占有”或者“挪用資金”起訴。請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272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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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72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壹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退還挪用的資金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但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和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回。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三個月以上,且案發前已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挪用公款數額較大,屬於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案發前歸還部分或全部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挪用存放在銀行的公款,用於集資、購買股票、政府債券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取得的利息、收入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但不計算人挪用公款的數額。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違法活動,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