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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654.38+0萬判十年?

挪用資金654.38+0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的受賄、貪汙、挪用公款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挪用單位資金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視為“數額較大”。

擴展數據:

挪用資金罪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挪用公司、企業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違法活動的行為。本罪的構成特征是:

1.本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的資金使用權。行為人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致使單位對資金失去控制和支配,必然影響公司、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損害股東、債權人、公司和其他社會公眾的利益。這是壹種違法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

本罪的客體是公司的資金,即屬於公司、企業管理層的資金。壹般來說是指公司以貨幣形式存在的全部資金,主要包括貨幣、國庫券、公司和企業的股票、支票、債券、外匯券、外匯額度等。

2.本罪的客觀方面是公司、企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違法活動。

本罪的兩個重要基本特征是“挪用”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行為屬於違法行為,直接表現為未經批準或者許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或者本單位的規章制度。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負責、管理、辦理本單位資金的便利,但也包括在其職權範圍內,但不是直接辦理、管理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即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職工,以及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的職工。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單位的資金而非法挪作他用,其目的是暫時取得單位資金的使用權,準備將來歸還。不是永久占有,但動機可能多種多樣,如經營活動、償還債務、個人揮霍和賭博等非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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