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預檢。收押罪犯時,對罪犯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詢問和預檢查,並認真核對相關病史資料,包括精神病司法鑒定。
(2)體檢。罪犯入監後應及時按規定的體檢項目逐壹檢查。體檢醫生必須認真填寫體檢表,並在每次檢查後確認簽名;主任醫師作出主檢結論,並加蓋體檢專用章。
對檢查中發現的傷殘、外傷要客觀描述,並由罪犯本人簽字。
(3)復試。對疑似肺結核或癥狀不明者,安排復檢,送監獄總醫院或社會醫院進壹步檢查確認。
(4)結論。新錄取的體檢單位根據檢查結果形成罪犯身體健康綜合報告和建議。
(5)入門。新收監罪犯的體檢結果應在罪犯分流前錄入罪犯體檢管理系統,方便查詢。
(6)告知。經身體檢查,罪犯患有可能影響其今後生活的疾病的,可以告知其簽字確認,特殊情況下應當由其家屬簽字確認。
對體檢後發現有病的罪犯,要積極治療。對確診患有病毒性肝炎、肺結核、性病等傳染病的罪犯,在接受治療的同時,要進行登記和跟蹤,並做好相應的隔離消毒工作。
對體檢發現的病殘罪犯,要嚴格按照規定審批。經檢查,暫予監外執行的,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為了了解和評估新服刑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及時發現和治療疾病,防止傳染病流入監獄,維護監管安全穩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司法部關於加強監獄生活衛生管理的若幹規定》等法律和規範性文件,結合上海監獄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新收監的罪犯,應當到監獄衛生部門進行身體檢查。在押2周以上的罪犯,從外省市監獄轉來我監獄服刑的,或者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按照新收監罪犯的要求進行身體檢查。
擴展數據:
根據法律規定,拘役的最長期限是37天。公安機關在37日內未提請檢察院逮捕被拘留人的,必須釋放被拘留人或者變更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
如果檢察院在37天內批準逮捕,嫌疑人將被延長至法院接受審判,最終由法院定罪量刑。
從被拘留者被刑事拘留之日起至法院判決期間,家庭成員無法與其家人見面。根據法律規定,在此期間,只有家屬(直系親屬)委托的律師才能會見。
如果家屬希望及時了解親人涉嫌犯罪的詳細情況以及在看守所的生活狀況,委托律師可以解決上述問題,盡早委托律師可以有效維護親人的合法權益。我們代理的很多案件的最終結果都證明了這壹點。
參考資料:
上海市監獄管理局監獄罪犯健康檢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