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永遠比小說魔幻。雖說世界之大無奇不有,但當堪比電視劇還戲劇化的事件出現在我們的視野時,還是禁不住表示愕然。
“壹個出生20日、尚在繈褓當中的男嬰,竟被以兩萬元販賣。”
據江門公安10月21日消息,近日,新會公安深入推進打擊拐賣兒童犯罪“團圓”行動,成功偵破壹起拐賣兒童案,抓獲三名嫌疑人,成功解救壹名被拐賣兒童。案件的離奇在於販賣兒童的竟是孩子的生母!
廣東江門新會,阿玲(化名)和工友阿榮(化名)戀愛了,他們很快同居,再然後,阿玲發現自己懷孕了。但事實上,阿玲不僅不是單身,而且已婚育有仨孩子。
阿玲答應阿榮,等孩子出生後,自己就會離婚,回到阿榮的身邊。就當阿榮滿心期待準備迎接阿玲和孩子到來的時候,噩耗突然到來:原來阿玲早在孩子出生20天時,就以兩萬元的價格把孩子賣掉了,更不可思議的是,為了讓孩子盡快“變現”,阿玲還是壹邊待產壹邊尋找買家。悲憤交加下,阿榮終於選擇了報警。
或許有人會問,自己十月懷胎生的孩子,想怎麽處置隨便自己,難道這樣也犯法嗎?
買賣兒童需要承擔的責任販賣親生子女是否構成犯罪?收買被拐賣兒童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第壹、販賣親生子女是否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行為之壹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有關規定還規定了“ 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以營利為目的的,出賣不滿十四周歲子女,情節惡劣的,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以及出賣拾撿兒童的,均應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
故出賣親生子女是否屬於刑事犯罪,需要考察, 主要看情節是否惡劣以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若是因生活所迫使監護權轉移將子女送養的,不構成犯罪。本案中,若該女子出於非法獲利目的,將自己的親生子女賣給他人的,構成拐賣兒童罪。
第二,收買被拐賣兒童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了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子女有自己獨立的人格,不是父母的“私人財產”,也不是父母個人的附屬品,我國法律不允許將孩子當做商品壹樣買賣。拐賣親生子女的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律師表示:“自己的孩子想賣就賣,或者想打就打,這是壹個誤區。孩子出生後,就是獨立個體,父母不能隨意處置孩子,而是對孩子有法定義務,例如撫養教育等義務,如果違反,需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婚內出軌生子算是重婚罪嗎?出軌生子不壹定構成重婚罪 ,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若 能證明其與他人長期以夫妻的名義同居生活 ,則構成重婚罪,即違法且犯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 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 。
構成重婚須具備兩個要件:
1. 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關系。
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之間均沒有婚姻關系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不能構成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 ,包括兩種形式:
壹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 法律上的重婚 ; 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這為 事實上的重婚 。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 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
我國《民法典》立法宗旨是保護現行的壹夫壹妻制度,如果配偶瞞著壹方與與他人同居,屬於秘密狀態的,只能接受道德的譴責。如果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關系的,涉嫌構成重婚罪。
非婚生小孩的相關權益什麽情況是非婚生子女?
事件中這個被以兩萬元賣掉的孩子就是“非婚生子女”,也即在 婚姻關系之外所生的子女。 就是夫妻其中壹方和第三者壹起生的那個孩子。
“孩子是無辜的”沒錯。所以《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壹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並且,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其中,撫養費包括了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等。
什麽意思呢?舉個例子:如果妳配偶A給小三B生了個孩子C,每個月A給B微信轉賬壹萬塊,同時備註:“給C的生活費”。那麽這個錢,原配很大概率就要不回來了。
所以!敲黑板劃重點!!!愛情不常有,而催婚常有。不管出於什麽目的結婚,在遇到小三的時候,先把財產保住。如果配偶跟小三有孩子了,先把***同財產分割了,再去離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