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出庭儀容儀表規範》
為規範本所律師出庭的儀容儀表,樹立本所律師職業形象,提高
律師職業影響力,制定本規範。
壹、著裝
律師平時工作中應當穿職業正裝,
不得穿有損律師形象奇裝異服。
律師出席下列案件的開庭審理活動,應當穿律師袍:
1、有新聞媒體現場攝影攝像的;
2、有示範或者觀摩安排的;
3、有重大社會影響,旁聽人員較多的。
律師出席其他案件的法庭或者仲裁庭審理活動,應當穿律師袍或
者深色西服套裝,夏季可以穿長袖或者短袖淺色襯衣。
律師出庭不得穿體恤衫、運動衫,不得穿短褲或者吊帶衣裙等與
庭審活動不相稱的服裝。
律師出庭時不得披衣、敞胸,不得穿拖鞋、拖鞋式涼鞋、運動鞋、
旅遊鞋等與庭審活動不相稱的鞋子。
二、飾物
男律師不得佩戴項鏈、手鏈、耳環等飾物,女律師不得佩戴與庭
審活動不相稱的怪異飾物。
三、儀容
律師在庭審期間應當坐姿端正、儀態莊重、精神飽滿、精力集中;
不得酒後出庭;不得打瞌睡;不得翻看與庭審案件無關的報刊、書籍;
不得接打手機;不得玩弄鋼筆或其他物品;不得有其他影響庭審嚴肅
性和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
男律師不得留長發、蓄胡須,女律師不得化濃妝。
四、發言
律師出庭發表辯護、代理、質證、陳述等意見時,應當面向審判
席或仲裁庭,並不得使用羞辱、譏諷、威脅對方當事人、代理人或者
乞求、討好審判員、仲裁員的語言。
五、發問
律師出庭經審判長、仲裁員許可向對方當事人、證人、鑒定人發
問時,應當有修養、有禮貌,不得諷刺、挖苦、嘲弄,不得粗魯無禮。
六、傾聽
律師出庭應當認真、耐心地聽取其他當事人、代理人、訴訟參與
人的發言,不得隨意打斷,不得有不屑、厭煩或蔑視的表情。
七、懲戒
律師出庭違反本規範的,由所在地省轄市律師協會(省直分會)
根據情節輕重對律師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訓
誡、通報批評等處分。
八、其它
隨同律師出庭的助理、實習人員,適用本規範。
律師以律師身份出席其他正式活動的儀容儀表,
參照本規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