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造成輕傷二級以上的傷情,就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2、如果造成輕傷二級以下的傷情,就只是違法行為。
家庭暴力無論哪壹方對哪壹方實施,都是違法的行為,只要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心理、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那麽就算是家暴。
家庭暴力離婚怎麽收集證據
1、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說小區的保安,比如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如果這些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麽可以盡可能早做溝通工作,可以委托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及錄音取證的方式進行;
2、在家庭暴力發生後,若曾經報過警,那麽警方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壹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並制作筆錄;
3、在遭受家庭暴力後及時到醫院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是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的。如果受害人受傷嚴重,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鑒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鑒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麽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歷。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後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4、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婦聯同誌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並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麽婦聯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同時也可以為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
5、如果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反映過這種問題,這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6、如果受害人曾經向雙方的或者是壹方的工作單位求助過,那麽工作單位的領導也可以代表單位為其出具書證,也可以采取律師進行調查的方法;
7、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麽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為附著的證據,或者是雙方在談到協議離婚或者是賠償事項時,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為並不否認的也可以做通話錄音;
8、在發生家庭暴力之後,如果對方曾寫過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文書,保證以後絕不再發生暴力行為的這些書面材料也可以作為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反家暴法》第十六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