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榮松、杜成、曹二車龍布、吳、、淩波於2011年10月20日淩晨3時起尋釁滋事、無理取鬧、尋釁滋事、毆打他人。此外,被告人、榮松曾於2016年7月23日淩晨在楚雄州南華縣持刀將李砍傷,致其輕傷。其行為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現場勘驗筆錄、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等證據。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害人董某某與六被告人就附帶民事賠償達成和解並實際履行。被害人董某某申請撤回其附帶民事訴訟。古城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古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11日淩晨3時許,被害人董某某、張某、孫謀在麗江市古城區祥和路寧蒗松果兒燒烤屋包間內,與被告人榮松、杜成、孫謀壹起吃燒烤。被告人挑釁被害人並毆打三名被害人,之後六名被告人逃離現場。經鑒定,被害人董某某的傷情評定為輕微傷,被害人張某、孫的傷情評定為輕微傷。另,2016年7月23日淩晨,被告人、榮松在南華縣龍川鎮吃燒烤時持刀將李砍傷,並逃離現場。於2016年8月2日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鑒定,被害人李的傷情評定為輕傷壹級。
古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榮松、杜成、曹二車龍布、吳、、淩波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造成壹人輕傷、兩人輕微傷的後果,破壞了社會秩序,六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另外,被告人、榮松在楚雄州南華縣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壹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榮松、杜成、曹二車龍布、吳在尋釁滋事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趙誌、淩波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6.被告人如實供述的,依法可以從輕處罰;6.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榮松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並罰。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
綜合該案的犯罪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古城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6名被告當庭表示服從壹審判決,不上訴。
違法犯罪必將受到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