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女士上訴的理由看似很多,但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第壹,她買的煙都是真煙,來源可以說明;
第二,她買煙是為了姐姐結婚,不是為了盈利,並提供了姐姐準備結婚的相關證據;
第三,快遞公司作為專業公司,如果無法運輸,應該在投遞時指出;
第四,她只是發貨,並沒有開始運輸。情節很輕微,壹萬多元罰款太重。
煙草局向法院提供了扣押的相關證據和法律依據,即:
壹、1993《國家煙草專賣局、郵電部關於恢復煙草及其制品郵政業務的通知》規定,香煙、雪茄煙每件限購兩件(400件)(且每人每次限購壹件)。
二是《煙草法》規定,托運、運輸煙草專賣品,無準運證或者超限量運輸的,處所運煙草專賣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基於上述兩條規定,煙草局對陸女士處以30%的罰款,即10080元。法院審理後認為,煙草局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備,故駁回陸女士的起訴。其實我們仔細研究案情,發現煙草局的處罰和法院的判決看似合法,實則疑點重重。
規則是什麽?第壹,《煙草專賣法》規制的是經營者,而不是消費者。也就是說,只要法律沒有限制消費者購買的數量,消費者就可以攜帶。正如網民質疑的那樣,壹名吸煙者擔心香煙漲價,提前買了很多。突然,他想搬到其他地方去住。他買的煙不能帶嗎?
第二,煙草局處罰的依據是郵電部已不存在的壹份1993的通知。而且現行法律允許個人自帶香煙,限量50支,陸女士郵寄了48支,沒有超出數量;
第三,盧女士購買的香煙均為真煙,未給國家造成損失,準備自用,不會擾亂當地煙草市場秩序;第四,盧女士目前只是送貨,經快遞公司同意,還沒有運輸,情節很輕微。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違法行為特別輕微的,可以不予處罰。
因此,如果陸女士不服判決,仍可選擇上訴或向檢察院申請監督,提起再審,同時要求法院對煙草轉售局和郵電部的通知合法性進行審查。此外,陸女士還可以單獨提起訴訟,要求快遞公司對快遞公司未盡到告知義務進行賠償。親愛的讀者們,妳們對此怎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