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紅和王強都是* * *罪犯,構成強奸罪。本案中,王強的行為構成強奸罪。毫無疑問,王強在被孫麗拒絕後,仍強行脫掉孫麗的衣服與其發生性關系,違背了孫麗的意誌,采取了暴力手段,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那麽,李紅的行為是否也構成強奸罪呢?強奸罪的主體可以是女性嗎?
李紅和王強犯了同樣的罪。李紅和* * *同意以打球的名義約孫麗出去。李紅將孫麗騙出來後,在明知王強要強奸孫麗的情況下,仍在王強的示意下幫助王強拉住孫麗的胳膊,並由王強強行脫下孫麗的內褲。李紅與王強有相同的犯罪約定,分別實施了不同的犯罪行為。他們都犯了同樣的罪行。
王強構成強奸罪,李紅也構成強奸罪。但李紅在同壹犯罪過程中僅起幫助、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女性也能構成強奸罪嗎?強奸是壹種發案率高、影響極其惡劣的犯罪。關於婦女能否成為本罪的主體,我國司法界壹直存在諸多分歧。
我們來看壹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是強奸罪。據此,司法界壹般將強奸罪解釋為: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誌與其發生性關系。
基於此,理論界和司法界得出結論,強奸罪的主體只能是“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可以理解為女性不能單獨構成本罪,但可以成為本罪的教唆犯、幫助犯,也可以成為間接正犯、從犯。
在強奸罪中教唆、幫助的婦女可以成為* * *罪犯,從而成為強奸罪的主體。女性成為強奸罪主體的可能性只針對單壹犯罪。在* * *共犯中,由於“部分行為由* * *負責”的特殊要求,女性有可能成為強奸的教唆犯和幫助犯。比如原配教唆第三人強奸小三,原配構成強奸罪的教唆犯。
我對女性能否構成強奸罪的看法我認為女性應該是強奸罪的主體。將女性排除在強奸主體之外,將男性排除在強奸客體之外,顯然對男性公民是不公平的。當女性和男性都有可能犯此罪時,只保護女性不保護男性,對男性公民是極其不公平的。
因此,有學者提出將強奸罪由“違背婦女意誌”改為“違背他人意誌”。我覺得把女性列為強奸罪的主體也是符合公平原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