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地點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擴展數據
驗證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2065 438+08 9月7日晚20時許,濱江分局長河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長河街道尚軍黃金街區有人打架,民警迅速趕到現場。據了解,伊(女,尚軍金座居民)、施某華(女,伊母親)與(女,孕婦)因遛狗發生爭吵,後發生肢體沖突。雙方均無明顯傷情,楊因情緒激動身體不適。
當晚,公安機關依法傳喚易到派出所接受調查。石某華因涉嫌阻礙執行職務被傳喚調查,楊被120送往醫院治療。
根據公安機關掌握的證據,史某華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違法事實已經查明,已被依法行政拘留。陳某易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違法行為也已基本查明,但危害後果仍需醫院診斷和法醫鑒定,才能做出相應處罰。
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幅度應當綜合考慮整個案件的情況,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目前楊仍在醫院觀察治療,傷情後果尚不清楚。警方將在鑒定傷情後及時依法對伊作出處理決定。
楊在微博中展示的是《圍產期監護申請表》,而非醫院有資質醫生出具的診斷證明。該證據可以作為鑒定材料,但不能作為確定損傷程度的依據。
現在,楊已經提出了傷情鑒定申請。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委托鑒定機構對其傷情進行鑒定。
根據調查獲得的證據,此案暫時不符合刑事立案標準。公安機關需要根據傷情鑒定意見判斷案件性質。鑒定結果為輕傷以上,且與陳某的行為有因果關系的,涉嫌刑事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否則,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理。
公安機關未對易作出處罰,公安派出所傳喚他進行訊問,查證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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