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輕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構成輕傷。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的規定
第壹章總則
規則壹。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正確適用法律,保障依法、公正、及時辦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傷害案件,是指傷害他人身體,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第三條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遵循迅速調查取證、及時采取措施、規範準確認定、依法從嚴處理的原則。
擴展數據: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生物等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壹定程度的損傷或部分功能障礙,不構成重傷,不屬於輕傷。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則》第11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住院期間必要的營養費。
傷情達到傷殘等級的,還需要傷殘賠償金、傷殘輔助器具、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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