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司法鑒定委員會鑒定,如果構成不成輕傷,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處理。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構成輕傷。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規範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正確適用法律,確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時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傷害案件是指傷害他人身體,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
第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遵循迅速調查取證,及時采取措施,規範準確鑒定,嚴格依法處理的原則。
擴展資料: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壹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刑法》? 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則》第11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規定,致人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間夥食補助、必要的營養等費用。
損傷達到傷殘等級的,還需要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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