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安等政法系統有關部門需要辦理的案件;
(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黨組織、保衛部門、政治需要;
(三)有關部門需要尋找的遺失、失蹤物品;
(四)郵電、銀行、醫院、藥店等。因緊急情況需要查詢當事人住址的;
(五)律師因參加訴訟等活動,需要按照法律有關規定查詢當事人戶籍信息的;
(六)其他單位確因工作需要提供壹批公民戶籍信息的;(七)公民個人查詢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戶籍信息。
警察局尋找失蹤的人。
1.此案由警方立案;
2.收集失蹤人員直系親屬的DNA和失蹤人員的近期照片,並將相關信息上傳至國家數據庫;
3.調查失蹤人的最後去處和失蹤人的社會關系;
4.查看視頻監控,追蹤失蹤人員軌跡;
5.查看失蹤人員身份證出現的地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