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破獲,但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在立案程序中稱為撤銷;
2.如果案件破獲,嫌疑人全部落網,那麽案件將進入“破案”狀態;
3、案件當事人全部死亡(侵權人和被侵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則案件自然結案;
4.案件久不查處,對侵權人的處罰已經過了刑罰追訴期。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
第壹百六十八條經調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撤銷案件:
(壹)沒有犯罪事實;
(二)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免予處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第壹百六十九條案件需要撤銷的,辦案部門應當制作撤銷案件報告,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撤銷案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壹)原案件的依據和來源;
(二)案件調查結果;
(三)撤訴的理由和依據。
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時,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應當立即釋放,出具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三,追訴時效的界定
追訴時效是指刑法對犯罪分子規定的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間。犯罪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有必要起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超過上述期限的,追訴時效終止,不再追訴。追訴時效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有連續或者繼續的,從犯罪終了之日起計算。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後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如果犯罪人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時效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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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八十三條。
經調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駁回起訴:
(壹)沒有犯罪事實;
(二)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經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已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所為,或者同壹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足以刑事處罰的,應當終止對相關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繼續偵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