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按照工作性質劃分,律師可分為專職律師與兼職律師,按照業務範圍劃分,律師可分為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按照服務對象和工作身份,分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社會律師,大家比較熟悉,簡而言之,就是在律師事務所執業,依靠為全社會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並取得法律服務費依法納稅及繳費後形成個人合法收入,由此維持生計的法律工作者。公職律師是專門為政府提供服務,“吃國家財政飯”,相當於準公務員,主要作用是為政府宏觀決策提供法律分析和意見,並且承擔部分法律援助義務,壹般而言,公職律師不得參與社會的有償服務。公司律師則是為公司提供法律服務,盡管公司律師全國數量不多,但目前在國有大中型企業都有法律顧問。目前,我國大部分為社會律師,約有30萬人。
1、社會律師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其具有如下基本特征:第壹、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被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第二、必須既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又有執業證書;第三、服務對象是整個社會,沒有特定對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師代為法律事務;第四、從事律師業務時必須有當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工作,不允許越權或濫用權利;第五、是法律工作者,律師只能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的工作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單位、黨派、個人的幹預。
中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律師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和範圍:(壹)擔任法律顧問;(二)擔任訴訟代理人;(三)擔任刑事辯護人;(四)擔任非訴訟代理,參與調解和仲裁;(五)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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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律師
我國從2002開始試點公司律師工作,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壹是身份的雙重性,公司律師供職於企業職能部門,因此,公司律師既是企業職員又是律師;二是服務對象的固定性,公司律師只能為本單位提供法律服務,不得面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社會上的律師事務所以及法律服務機構兼職,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本單位以外的訴訟與非訴訟案件;三是服務的無償性,公司律師作為企業的在職員工,無償為所在企事業提供法律服務。
公司律師的人選應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律師資格或司法部頒發的法律職業資格;(2)在企業內部專職從事法律事務工作;(4)所在企業同意其擔任公司律師。
公司律師的主要職責:(1)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2)參與本企業法律文書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審核企業規章制度;(3)審查和管理企業合同;(4)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糾正的建議,並在企業內部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5)參與企業的談判,代理本企業的訴訟、促裁活動;(6)其他應由公司律師承辦的法律事務。
公司律師具有以下權利:(1)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依法調查取證、查閱案件材料等執業權利;(2)加入律師協會,享有會員權利;(3)可以參加律師職稱評定;(4)可以直接轉換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申請轉為社會律師時,按換發證件程序進行,擔任公司律師的經歷計入執業年限。
公司律師具有以下義務:(1)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2)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兼職;(3)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本公司以外的訴訟與非訴訟案件。
公司律師隊伍的管理:(1)公司律師屬於企業內部人員,在企業的領導下開展業務活動,人事關系、工資待遇等由所在企業管理;(2)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公司律師的資質管理和業務指導;(3)試點期間,公司律師執業證由司法部統壹制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頒發;(4)公司律師應參加律師年檢註冊。辦理年檢註冊時,公司律師應提交年度工作總結、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其專職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材料等;(5)公司律師應加入所在地律師協會,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培訓和執業紀律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