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異地緩刑人員的條件如下: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向檢查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在宣告判決前發現有其他罪沒有判處刑罰的,應當撤銷緩刑,就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壹定刑罰的犯罪,在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壹定考驗期內,不附條件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
適用緩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但是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不適用。
2.適用緩刑的罪犯必須犯罪情節輕微,悔罪表現良好,確實不會再危害社會。
3.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具有持久性、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主刑之外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應執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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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將公開宣告。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社區矯正對象應當按期向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報到,由社區矯正機構查驗法律文書,核實身份,辦理登記和受理手續。對於社區矯正對象存在行動不便、自我報告困難等特殊情況的,社區矯正機構可以派員到居住地等地辦理登記接待手續。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由公安機關、監獄或者看守所依法移交其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並辦理交付接收手續。罪犯的監禁地和居住地不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需要返回居住地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禁地的省級公安機關和監獄管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和監獄管理機關,指定看守所和監獄接收罪犯檔案。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未按規定時間報告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查找,公安機關等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社區矯正決策機關和執行地人民檢察院。被判處假釋的罪犯,還應當抄送其服刑的看守所和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