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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生效時間的計算
發布時間:2019-05-28來源:法晚快報作者:邊肖
刑事判決書作為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而我國刑法也明確規定了刑事判決書的生效時間,那麽刑事判決書生效時間的計算是怎樣的呢?針對這個問題,下面法制快報邊肖解答妳的疑惑,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刑事判決書作為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我國刑法也明確規定了刑事判決的生效時間。刑事判決生效時間的計算是怎樣的?針對這個問題,下面法制快報邊肖解答妳的疑惑,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刑事判決生效時間的計算
壹、刑事判決生效時間的計算
1.刑事案件壹審宣判後,上訴期限為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壹審判決的效力要在上訴期間確定。
2.上訴期間無抗訴的,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次日生效。如果上訴期的最後壹天是節假日,則節假日後的第壹天為到期日。
3.壹般情況下,上訴期限為判決送達之日起第二日至第十日,第十壹日為判決生效之日。第十日是節假日的,節假日後的第壹日視為第十日,次日為判決生效日。在上訴期間,如果當事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壹審判決的效力將始終處於未決狀態。
二、不服刑事判決怎麽辦?
1,向檢察院申請抗訴;如果檢察院不抗訴,判決生效後,被害人可以上訴,要求再審。
2.《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二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接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答復請求。
3.律師、指定辯護人或者本人可以在收到第壹審判決書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即使上訴被駁回,也不會在原判刑期上加重,但檢察院的上訴和抗訴,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在原判刑期上加重。
第三,如何走刑事申訴程序
1,提起刑事訴訟。
刑事申訴立案是指司法機關受理申訴人申訴的法定訴訟形式。《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應當登記,認真審查。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刑事申訴,應當立案。”這說明,在申訴人提出申訴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以屬於本院管轄的文書形式立案。至於提出申訴的條件,應該不會太苛刻。只要初步確認投訴人具有投訴主體資格,在法定期限內,應當提出壹定的理由。主管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立案審查。
2.審查刑事申訴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受理申訴後,應當進行全面審查,不受申訴人提出申訴理由的限制。審查的內容應包括:
(1)案件事實。查明案件事實是審查申訴的首要任務。復查時,應當調取原審案卷進行復查,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和證據進行分析研究,並與案卷中認定的事實進行對比,以確定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明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果發現了新的事實,就要搞清楚是否有充分的證據依據。
(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這是審查投訴法律方面的壹個重要部分。所謂適用法律,是指應當以判刑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壹般舊案不能按新法翻案。只有為糾正過去錯誤的法律而制定的相應的新的法律,才能作為申訴復查和再審的依據。
3.評審結果的處理
原終審人民法院對刑事申訴進行審查後,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則對申訴人進行說服教育,使其服從判決和申訴;堅持無理投訴者,可書面通知拒絕。並告訴申訴人他不能再次上訴。經審查,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重審後的案件。再審改判無罪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當事人,善後工作有工作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移交原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執行;沒有工作的,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以上是關於刑事判決生效時間計算的相關知識,由邊肖法律快報詳細介紹。我國刑事案件可能分為壹審和二審,壹審和二審的判決具有不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