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大慶晚報以《我省首例拒執農民工工資第壹案》為題,報道了讓胡路壹名擁有碩士學位的女老板拖欠32名農民工工資20余萬元,為了逃避債務,其先將用自己假名註冊的公司和股權變更給自己的妹妹,妹妹被拘留後,她又將股權變更到自己名下,法人變更為自己的母親,女老板將她價值150萬元的房產賣出之後,仍不履行還款義務……
報道刊發後,在讀者中引起了強烈反響,數十個電話打進本報熱線,紛紛指責女老板的行為,同時,許多讀者也提出了疑問:到底什麽是“拒執罪”?什麽樣的行為構成“拒執罪”?6月2日,此案的判決書下達後,本報記者采訪了此案的主審法官和辯護律師,並翻閱了有關資料,對“拒執罪”進行了深入地了解。
碩士老板欠薪“有道”
董某等32人兩年前在大慶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打工,壹直沒拿到勞務費。後經高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白純顏(化名)應付給32名員工各項費用總計18萬余元,白純顏對此裁決未提出異議,也未履行。2004年3月,董某等32人來到讓胡路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將執行裁定書公告送達該公司後,為了逃避法律義務,擁有碩士學歷的白純顏可謂絞盡腦汁,想了多種方法“對抗”執行。
白純顏先將用自己的假名字白顏(北京市身份證)註冊的公司和600萬元股權轉讓給白純梅(化名)。後來,在白純梅被依法拘留15天期間,該公司又召開股東會,白純梅將640萬元股本轉給其姐白純顏,將法定代表人又變更為張鳳(化名)。鑒於法人已變更,不能再對白純梅進行拘留,於是不再執行拘留。由於此案查找不到其他財產,執行工作壹度陷入了僵持狀態。
經過細致地排查,執行人員發現白顏在註冊登記時的北京市身份證是偽造的,順藤摸瓜,他們發現白顏和白純顏竟是同壹個人,白純梅是其妹妹,張鳳是其母親。雖然公司的法人變來變去,但沒有離開他們家的人。
在此期間,白純顏將林源開發區的廠房以150萬元的價格出售,卻依然拒絕給付執行款。
讓胡路法院形成壹致意見,白純顏在法院執行中幾次采取變更法人的手段,逃避執行,每次其本人都堂而皇之地以代理人身份來到法院,說自己是白顏的表妹,欺騙法院。而且在房產賣出後,仍向法院隱瞞真相,其行為已經涉嫌拒執罪,白純顏作為直接責任人對此應承擔責任。2004年12月2日,讓胡路法院研究決定將該案涉嫌拘執部分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今年1月21日,公安機關在北京將白純顏抓獲。4月30日,讓胡路區檢察院向讓胡路法院遞交了起訴書。5月26日上午9時許,讓胡路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抖機靈換來六個月刑
白純顏的代理人遠東律師集團大慶事務所王帆律師說,自己認為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根據法律規定具有從輕處罰的情節。白純顏的親人已交付法院20余萬元,使32人已全部領取了應得的工資款。雖然被告人不聽從法院的傳喚,存在不理智的行為,被告人只是消極地不執行判決裁定,抗拒執行情節輕微。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白純顏因拖欠職工董某等32人工資,高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了仲裁裁決書,該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被告人白純顏沒有履行裁決,由此,董某等32人向讓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此期間,被告人白純顏將林源廠房以150萬元的價格賣給張某,並先後兩次變更大慶某公司的法人。
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公告送達後,被告人白純顏用欺詐手段說是和白顏不是同壹個人。但有證人董某等證人證言、身份證等書證以及白純顏的原始供訴,均證明白顏和白純顏是壹個人。之後,白純顏下落不明。可見,白純顏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絕執行,情節嚴重,已經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罪。考慮其在案發後能償還員工工資20余萬元,量刑時可從輕處罰。其辯解詞中部分與事實不符,不予支持。辯護人的意見符合案情,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適用法律的意見正確,予以支持。本院為維護司法秩序,保護人民法院裁決的權威不受侵犯,打擊此種犯罪,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白純顏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官細說“拒執罪”
此案的主審法官賈思軍詳細介紹了拒執罪,構成拒執罪的要件、犯罪對象以及發生該罪的主觀及客觀方面等。
賈法官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維護人民法院裁判的權威,就是維護法律的權威。但是,長期以來,經濟生活中欠債不還的現象較為突出,有些債務人有能力還債而賴賬不還,甚至經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仍采取轉移財產等方式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嚴重妨害司法秩序,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是: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權威。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判決、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壹種形式,是社會主義國家權力的象征。犯罪對象是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謂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裁判壹經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強制力,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堅決執行。2002年8月29日,在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上,通過了《關於<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的解釋》,對人民法院正確理解和執行《刑法》,從立法上加大了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的力度。
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卻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也屬於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裁定。
按照立法解釋,所謂“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為: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在實踐中,主要是敗訴的壹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以及負有協助人民法院執行裁判義務的人。如果其以暴力、威脅方法單獨實施妨害執行行為的,應構成妨害公務罪;如果其與被執行人等***同實施妨害法院裁判執行行為的,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
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妨害法院裁判正常執行或者致使法院裁判不能執行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
行為人的動機多種多樣,如逃避履行裁判確定的義務或者對法院裁判具有抵觸情緒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根據法律規定,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
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因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但情節輕微的,不能以犯罪論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必須是行為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因此,如果行為人因沒有能力執行而未能執行的,也不能以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