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開展以下工作:
(壹)確定合議庭成員;
(二)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必要時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三)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在開庭三日前送達;
(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刑事訴訟: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的審判程序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宣判。
(1)開庭
開庭是法庭審判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判做程序上的準備。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壹階段,合議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的參與下,出示、質證證據,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清案件事實,為法院作出正確判決提供事實依據。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指控辯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中已經掌握的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就證據的證明力、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了什麽罪、罪的輕重、是否應當處罰、如何處罰等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理由,並在法庭上進行面對面的論證和反駁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活動既是控方揭露和證明犯罪的活動,也是辯方反駁指控、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活動。辯論越深入,越有利於法庭對案件進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斷,也更容易讓觀眾了解案件的真相和脈絡。
(四)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被告人最後陳述是指在法庭審判結束時,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罪行進行的最後辯護和最後陳述。這是法律賦予被告的壹項重要權利。從程序上講,是法院審理的獨立訴訟環節。被告是案件的當事人,案件的判決關系到被告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決前,再給他壹次陳述的機會,聽取他對案件的意見,既可以使被告人獨立完整地陳述自己的意見,加強合議庭對辯護的印象,也可以彌補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辯護的不足。這對法院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具有重要意義。
(五)鑒定和審判
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應當宣布休庭,由合議庭評議。合議庭評議是合議庭全體成員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進行討論、評價並作出決定的訴訟活動。鑒定的任務是根據出示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作出對案件的處理決定,包括對附帶民事訴訟和贓款贓物的處理。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5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二百零二條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