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同時,法院會將檢察院的起訴書、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的復印件同時發送給監獄,監獄在收到上述材料後會對罪犯進行接收。
3.罪犯收監後,會在5日內書面通知罪犯家屬。
監獄將對罪犯進行體檢。
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可以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準。
需要註意的數額是,罪犯在被移交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不再由監獄收監,由看守所執行。
法官宣判當天,看守所不會在30天內將犯人送入監獄,這是上訴時間。
如果在此期間提出上訴,將在下次開庭時宣判。
如果沒有上訴,30天後,看守所會根據年齡和服刑年限分配監所。
比如壹個被判1年的人,在看守所呆了半年,只剩下下半年服刑。看守所會選擇留在看守所服刑。
無論判多少年,需要服刑1年以上的,18歲以下的分配到少年拘留所,18歲以上的分配到成人監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罪犯被交付執行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依法收監執行。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少年犯應該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懲罰。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的家屬。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