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可以翻案,案件審結後,無論是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只要有證據證明系冤假錯案,都可以向上級法院或檢察院申請啟動司法審判監督程度,要求再審。準確地說,這個程序不叫翻案,這是案子走到生效判決後的壹個處置方法,法律術語叫申訴。
只要是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以前的判決的依據是錯誤的,那麽申訴成功的可能性就會很大(申訴成功的表現形式或無罪,或減刑)。與二審終審制度不同,再審是壹種審判監督的機制壹般來說,三大類案件的審判,如果確系冤假錯案,那麽當事人都有權主張自己合法權益。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擴展資料:
冤假錯案翻案案例: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改判聶樹斌無罪。法槌落下,沈冤21年的聶樹斌終於得到昭雪。在莊嚴的法庭上,72歲的聶母張煥枝泣不成聲。
“我等這個無罪判決等太久了,我很滿意這個結果,可我兒子再也回不來了,我很想他。”張煥枝說。21年來,為了給兒子討回清白,她四處奔波碰壁,但始終沒有放棄。
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司法系統依法糾正包括聶樹斌案在內的重大冤假錯案34件,涉及54名當事人,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註。遲到的無罪判決,雖飽含辛酸,但令人欣慰。
“我們看到了國家糾正冤假錯案的決心和司法改革的成效,希望類似的悲劇不再發生。”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殿學說。
如何建立起依法糾正和從嚴防範冤假錯案的訴訟制度和工作機制,讓正義不再遲到,已經成為司法界和社會各界關註的壹項重大課題。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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