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只是壹種較為自由的強制措施,而不是最終的刑事判決,因此,並不是說只要辦理取保候審了,被告人就萬事大吉了,雖然不用再被關押到看守所裏,還是要等候審判的。既然還需要法院審判,那就有可能得到有期徒刑的判決,存在坐牢的可能性。但是,被告人能夠取保候審的案件,壹般來說,社會危害性都不會太高,獲取緩刑、免於刑事處罰的希望比較大,因此,取保候審期間,被告人及其家屬需要配合律師的意見,爭取抓住壹些有利於量刑的機會。
取保候審條件: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