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逮捕犯罪嫌疑人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止的,可以延長1個月;
3、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的,可以延長2個月;
4.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偵查不能終結的,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5、發現另壹重要犯罪的,重新計算期限。
二、審查起訴期限(檢察機關)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管轄變更的,從變更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調查,限兩次,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申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內;
6.被不起訴人根據刑法第142條第2項對不起訴決定的上訴,應當在7日內提出。
三、審理期限(司法機關)
1.普通程序第壹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2、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案件,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3.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兩個月內審結上訴、抗訴案件。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擴展數據
民事案件壹般遵循不訴不理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提出,國家司法機關壹般不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在刑事案件中,國家刑事司法機關通常會主動介入。受害人或群眾報案後,公安、檢察機關將介入調查。然後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法院作為法律的法官進行公正審判,以達到懲罰罪犯、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參考百度百科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