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要經過三個實體程序: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反貪局)的偵查階段、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的審判階段。
壹、偵查機關的偵查階段: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檢察院反貪局)在這壹階段的職責是收集證明犯罪成立的證據。時限:偵查期限為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起2個月。壹般案件可以在這個時限內調查。如果在此期限內不能完成偵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符合延長條件並辦理相關手續後,期限可以再延長三次。第壹次可以延長1個月,第二次可以延長2個月,第三次可以延長2個月。偵查機關辦案時間最長的是從對壹名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開始偵查到偵查階段結束的8月7天。
二是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偵查機關收集證據後,將案件材料移交檢察院。在這個階段,檢察機關要審查案件事實是否清楚,定性是否準確,證據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起訴條件。時限:壹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普通病例壹個半月內可以復查。檢察機關在審查過程中認為案件存在問題的,可以提出補充偵查。補充偵查限兩次,每次壹個月。每次補充調查後重新計算時限。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最長期限是六個半月。
三、法院審判階段:檢察院認為案件符合起訴條件,應當將案件移送法院審判。法院這壹階段的職責是從事實、性質、證據上判斷檢察院指控的案件是否成立,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判決。時限:法院受理公訴案件後壹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壹些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再延長壹個月。普通案件兩個半月就能審結。特殊情況:當事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審判人員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同意申請,宣布休庭,最長不超過壹個月,不計入審限。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在三個半月的審判期內結案。
所以采取強制措施後五個月還沒有判刑,不壹定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此外,當事人的親屬可以到辦案機關了解案件進展情況。
李明華律師回答攀枝花刑事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