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辦案程序要經過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檢察院反貪局)偵查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法院的審判階段這三個實體程序。
壹、偵查機關的偵查階段: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檢察院反貪局)在這個階段的職責就是收集證據來證明犯罪的成立。期限要求:從犯罪嫌疑人逮捕起算偵查期限2個月。壹般案件都可以在這個期限內偵查結束。如果在這個期限內不能完成偵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具備延長條件和辦理相關手續後還可以再延長三次期限,第壹次可以延長1個月,第二次可以延長2個月,第三次可以延長2個月。偵查機關從壹個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開始偵查到偵查階段結束,最長辦案時間是8月零7天。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偵查機關在收集證據後,要把案件的材料移交檢察院。檢察院在這個階段要審查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定性是否準確,證據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起訴條件。期限要求:壹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壹般的案件在壹個半月的期限內可以審查完畢。如果檢察院在審查中認為案件存在問題,可以提出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僅限兩次,每次壹個月。每次補充偵查後重新計算期限。檢察院審查起訴最長期限六個半月。
三、法院的審判階段:檢察院認為案件符合起訴條件,要把案件移交法院審判。法院在這個階段的職責就是從事實、定性、證據來判斷檢察院起訴指控的案件是否成立,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判決。期限要求: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有些特殊案件經過批準,可以再延長壹個月。壹般案件在兩個半月能夠審結。特殊情況: 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並宣布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壹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當在三個半月的審限內審結案件。
因此,被采取強制措施後五個月還沒有判,不壹定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另外,當事人親屬可以到辦案機關了解案件進程。
攀枝花刑事辯護李明華律師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