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壹百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擴展數據:
不構成犯罪的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是不構成犯罪的不起訴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不構成犯罪的不起訴決定給予答復,認定不起訴決定視為無罪。如果被拘留,則構成國家賠償。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的國家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1999)31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第四款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視為無罪決定。
即使檢察機關在批準逮捕時掌握了壹些可以證明有罪的證據,但如果在起訴時僅憑這些證據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而決定不起訴,在法律上也不能認定其有罪,應視為無罪。
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同意妳院(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意見,由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確認錯誤逮捕的批復(2002)8號: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不起訴決定,是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審查程序的終結,是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決定。
在法律意義上,如果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犯罪嫌疑人就是無罪的。人民檢察院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應當視為宣告犯罪嫌疑人無罪的決定,同時不起訴決定是人民檢察院對錯誤逮捕的確認,不需要再次確認。
根據《國家賠償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批復,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如果有拘留,就構成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