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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欺騙和誘供的法律是什麽?

誘騙、誘導口供是壹種違法行為,嚴重損害了司法公正和社會公平正義。

壹、欺騙、引誘口供的定義及危害

欺騙、引誘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偵查人員采用欺騙、引誘等手段,使犯罪嫌疑人作出不真實的供述。這種行為不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刑事訴訟的公正性和權威性。欺騙、引誘口供可能導致無辜者被定罪,有罪者逃避法律制裁,嚴重損害司法公正和社會公平正義。

第二,欺騙、引誘口供的違法性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欺騙、引誘口供是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在刑事訴訟中,偵查人員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則,不得使用非法手段獲取證據。刑訊逼供不僅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欺騙、引誘口供的法律後果

我國法律對欺騙、引誘口供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偵查人員以欺騙、利誘手段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構成非法取得供述罪,應當依法懲處。同時,通過欺騙、引誘供述獲得的供述,將被視為非法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四。預防和打擊欺騙和誘供的措施

為了預防和打擊欺騙和引誘口供,中國采取了壹系列措施。首先,加強了對偵查人員的培訓和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和職業素養。其次,建立了嚴格的監督機制,對偵查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確保偵查活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此外,加強了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確保其在刑事訴訟中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總而言之:

誘騙、誘導口供是壹種違法行為,嚴重損害了司法公正和社會公平正義。我國法律明確禁止欺騙、引誘口供的行為,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後果。為了預防和打擊欺騙、引誘口供行為,中國采取了壹系列措施,加強了對偵查人員的培訓教育,建立了嚴格的監督機制,加強了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50條規定: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我們必須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或知道案件的公民,除特殊情況外,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並且可以招募他們協助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47條規定:

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訊逼供或者強迫證人作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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