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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影響孩子政審嗎

只要父母不是刑罰處罰(被法院判處拘役、管制及有期徒刑以上)就不會,除非是犯了刑事重罪或犯過危害國家安全的罪。雖然規定是刑事處罰的才會受影響,但實際執行中,只要有違法犯罪記錄的,壹般都會有影響。

《征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

第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壹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現役

1、散布帶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發表、出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文章、著作的

2、曾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3、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4、因犯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勒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

5、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犯罪團夥標誌、有損國家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文身的

6、與國外、境外政治背景復雜的人員關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7、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進行過活動的,參加過有害功法組織或者積極進行過活動的

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8、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夥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9、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10、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

11、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現役政治條件情形的

嫖娼處罰

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實施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嚴禁以罰款代替刑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處理時,按照以下量罰基準執行:對賣淫嫖娼者,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具有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賣淫嫖娼、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初次賣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賣淫等屬於“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賣淫嫖娼人員,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對具有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人員多次賣淫嫖娼、18周歲以上人員賣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收容教育;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並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只要父母不是刑罰處罰(被法院判處拘役、管制及有期徒刑以上就不會,除非是犯了刑事重罪或犯過危害國家安全的罪。雖然規定是刑事處罰的才會受影響,但實際執行中,只要有違法犯罪記錄的,壹般都會有影響。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華律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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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審內容有哪些

1、考核的對象是經考試、體檢合格的人員。

2、考核的內容為德、能、勤、績四個方面。

德:主要指政治思想表現、工作作風、職業道德和品德修養;

能:主要指從事本職工作所具備的基本能力和應用能力;

勤:主要是事業心、工作態度和勤奮精神;

績:主要是工作實績,包括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

考核的重點:被考核人的工作實績和與擬補充職位相關的實踐經驗。

考核結果:分合格和不合格。

3、報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即視為考察(政審)不合格: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3)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4)貪汙、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5)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的;

(6)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7)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8)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9)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10)因政治、經濟和其它問題正在接受審查且尚未有結論的;

(11)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

(12)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

(13)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

(14)曾被開除公職、黨籍和學籍的;

(15)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

(16)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處分的;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受到“記過”以上校紀處分且尚未解除的;

(17)被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18)上壹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或上兩年年度考核兩次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的;

(19)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20)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情形,報考政法機關的;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正被立案審查,有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正在服刑等情形,報考相關政法機關的;

(21)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三條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擁護中國***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征兵工作條例》

第二十壹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居民)委員會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征兵政治審查工作的有關規定,根據縣、市征兵辦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對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征公民認真進行政治審查,重點查清他們的現實表現。

第二十二條

縣、市征兵辦公室對準備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應當逐個進行政治復審,嚴格把關,切實保證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條件的人征入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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