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據追索權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三年嗎?
沒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規定,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的,票據權利消滅:
(壹)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匯票到期日起兩年。見票即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兩年內有效;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清算日或者被起訴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期和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第二,行使追索權的條件是什麽?
1,到期後追索
匯票到期後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出票人、背書人和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2.到期前追索權
在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1)票據被拒絕承兌;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
三、票據追索權糾紛的訴訟過程是怎樣的?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交納費用後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如不服駁回起訴決定,將在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起訴被受理後
法院會在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對方,對方會在15日內回復。
4.安排開庭時間
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天公告。
6.開庭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7.達成調解協議
制作調解書,雙方簽字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內容或者申請執行時,向法院申請再審。
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合議庭將作出判決(裁定):同意判決的,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載明的義務或者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不服判決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七條
在下列期限內未行使的,票據權利消滅:
(壹)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匯票到期日起兩年。見票即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兩年內有效;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清算日或者被起訴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期和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