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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頂山兩歲小草莓的案件進展

索賠亦未獲判決支持

案件的壹審判決書顯示,王延枝1970年生,住址即為案發幼兒園。平頂山市新華區檢察院指控,王延枝在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之間,多次對“小草莓”進行猥褻,致該幼女處女膜陳舊性破裂。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田女士也將案發無證幼兒園所有人和新華區教體局列為被告,索賠精神損失費10萬元。

壹審判決下發後,田女士向平頂山新華區檢察院提起抗訴申請書,對壹審判決表示質疑。田女士認為,壹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王延枝強奸“小草莓”的情節沒有認定;王延枝多次在幼兒園宿舍內性侵“小草莓”,且有同住的其他幼女作證曾目睹作案過程,理應按猥褻兒童罪量刑標準中的“公***場所”和“多次”重判;除此,王延枝還拒絕賠償經濟損失,“認罪態度不好,理應嚴懲”。

田女士告訴記者,去年9月28日,她就曾向警方報案稱女兒遭性侵,直到10月15日,警方才對王延枝進行突審,兩天後逮捕。“從我開始報警,辦案警察壹***換了三批人。後來,我發現新證據去找他們反映,也總找不到人。”田女士說,她曾明確告訴辦案警察“小草莓”被多次強奸,但不知為何,警方沒有就這些問題展開偵查,檢察院也沒有起訴,導致強奸罪被漏掉。

法律援助程序遭質疑

“我初步了解了下,發現疑點不少。”接受田女士咨詢的鄭州律師張怡說,因為其未接觸到該案卷宗,目前只能從該案的壹審判決書等信息來分析。首先,“小草莓”曾被強奸的情節,並沒有被列入起訴內容中進行質證。“我問過她,她向我描述了被強奸的細節。”

其次,“小草莓”未獲分文賠償。在去年桐柏縣小學教師楊士付猥褻壹二十名幼女案中,張怡曾和十幾名律師為幼女們提供法律援助,成功向當地政府和教育部門索賠100多萬元。“刑事案件壹般不支持精神賠償,桐柏的案子,我們首先找專業機構鑒定受害者的受傷害程度,又計算了接受心理治療所需費用,這些費用雖沒有產生,但完全可以預知。”在“小草莓”案中,原告方這些工作都沒做,使訴求被輕易駁回。

張怡還發現,田女士母女因為沒錢就申請了法律援助,其被指定的代理律師,與被告方之壹的新華區教體局代理律師屬同壹家律師所,且到了二審階段還如此。“這明顯不妥。”“小草莓”二審階段的代理律師李女士表示,該律師事務所是先被指定為“小草莓”提供法律援助,之後才發現其起訴的新華區教體局是該律師事務所顧問單位。“我們向她說明了存在的利益沖突和風險,她還堅持要求我們代理。”李律師說,該律師事務所因此為田女士做了筆錄,並讓她簽署了豁免文書。

北京律師王誌榮則認為,律師法規定,“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該規定完全適用於律師事務所,因為“代理協議都是跟律師事務所簽的”。這屬於法定禁止性規定,即使雙方合意,也不能改變其違法性。“這不簡單是瑕疵,而是壹審中重大的程序性問題,足以影響審判的公正公平,二審法院理應馬上終止審理,發回重審。”王誌榮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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