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夫妻壹方要求離婚,另壹方堅決不同意的,如果壹方配偶沒有虐待、遺棄、嚴重家庭暴力、與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的,壹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壹般的毆打、通奸甚至嫖娼,在第壹次離婚訴訟中不壹定解除夫妻關系。此時提起上訴意義不大,二審法院基本維持壹審法院判決。從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需要幾個月的時間,對於渴望離婚的壹方來說並不好。
所以如果壹方不同意離婚,壹般要經歷兩次訴訟,即第壹次離婚訴訟判決後,第二次離婚在判決生效後六個月提出,不滿六個月以同壹原因、同壹事實提出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基本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等事件,整個過程需要壹年時間。
壹審離婚判決後不服法院判決(調解)的,可在收到判決(調解)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上訴,判決(調解)生效。如果不及時上訴,判決(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能就離婚與否申請再審,只能就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申請再審。
原告起訴階段:
1,咨詢,聘請律師,或者自己查詢法律;
2.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證據;
3.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告辯護階段:
1.本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起訴書副本發送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復;
2.被告應當在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當然,被告也可以不答辯,被告需要延長答辯期限的,應當向法院申請。
被告和原告的權利可以在法院送達的通知書上看到。
試用階段:
主要是法院審理,離婚訴訟的原告要到場。被告人未能到庭的,庭審延期壹次。庭審中,雙方對提交的證據和事實進行了辯論和闡述。普通離婚訴訟的審理分為以下幾個過程:
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官調解→雙方總結。
如果法院判決或調解成功,將出具調解書。
1.還有二審:起訴→受理→審判→調解→判決→上訴→二審→判決即時生效。
2.不上訴:起訴→受理→審判→調解→判決到期生效。
3.離婚調解:起訴→受理→審理→調解→達成調解協議。
4.撤訴:起訴→受理→審判→調解→撤訴(撤訴可以在判決前的任何階段)[1]
5個特別程序
對士兵的特殊保護
(A)保護士兵的方法
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需經現役軍人同意,但現役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1984發布的《關於執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九條規定:“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當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力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準離婚。”
這是我國婚姻法專門規定的保護軍婚,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保護軍婚。即在軍人沒有重大過錯的前提下,未經軍人同意,法院不得判決解除軍人的婚姻,以保證軍人在離婚訴訟中被告勝訴。
人民軍隊肩負著保衛國家安全、保衛社會主義建設的神聖職責。對現役軍人的婚姻給予特殊保護是我國婚姻立法的傳統,也符合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這壹規定有利於軍令軍心的穩定,也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軍人的特殊關懷。
(2)適用軍婚保護應註意的問題。
1.現役軍人的範圍。現役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的具有軍籍的幹部和士兵。包括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幹部和士兵。在部隊未取得軍人身份的工人和其他人員,以及離休、退休、復員人員,不屬於現役軍人範圍。
2.“現役軍人配偶提出離婚”的含義。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是指非現役軍人配偶要求與現役軍人離婚。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或者現役軍人與非軍人配偶提出離婚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3.對“士兵同意”的理解。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後,現役軍人本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對現役軍人的配偶進行說服教育,積極改善夫妻關系,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
4.這壹規定不適用於有重大過失的士兵。需要強調的是,這壹規定是有前提的,不能理解為只要現役軍人不同意離婚,法院無論如何都不能判決離婚。士兵有重大過錯時,不適用本規定。根據最高法院2006年2月24日公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二十三條規定,“軍人有重大過錯”是指: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賭博、吸毒等惡習難改。這壹規定有助於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從而使這壹規定更具靈活性和科學性。
對婦女的特殊保護
中國的婚姻法通過在壹定時期內限制離婚訴訟中男方的離婚權利來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利益。即《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適用此限。”
應該指出的是:
第壹,該規定只是剝奪了男方在壹定期限內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即僅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上述期限屆滿後,男方仍可依法行使離婚權;
第二,只有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才起作用,所以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女方提出離婚,不受此規定限制。壹般來說,女性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大多是因為壹些特別緊急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對女方、胎兒、嬰兒的身心健康更是雪上加霜;
第三,確有必要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壹般理解為: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或者有重大緊急事由時。如果女方通奸懷孕,男方堅持離婚。即便如此,法院在辦案時也要註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6分離條件
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律理由。
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又稱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或標準,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依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這壹規定表明,壹男壹女提出離婚後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於另壹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由法院根據夫妻關系是否真的已經破裂,調解無效來判決。可見,“感情是否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認定離婚與否的原則界限。有兩層意思:壹是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的,調解無效力,準予離婚;第二,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者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失敗,也不允許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