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需要拍照為證,按照妳們雙方商量好的協議進行賠償。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拆遷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以及占用被拆遷房屋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濟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本市市區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國土資源、房管、公安、工商、物價、城管等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做好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編制城市房屋拆遷年度計劃和安置房年度建設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拆遷安置房年度建設計劃應當優先安排當地安置房建設。安置房應當按照普通商品房標準設計建設,邢弢設計應當滿足被拆遷人的居住需求。
第七條申請拆遷的單位應當持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和附件,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拆遷凍結。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查;符合凍結條件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發出拆遷凍結通知書。自凍結公告之日起,凍結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壹)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房屋租賃;
(三)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四)企業的工商登記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法人登記。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在拆遷凍結公告發布前書面通知本條第二款所列事項涉及的有關部門在凍結期內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發出凍結拆遷通知書後,申請拆遷的單位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查詢規劃拆遷範圍內房屋的產權、使用、租賃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拆遷凍結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需要延長凍結期的,必須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延長凍結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申請拆遷的單位在凍結期內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凍結期自動順延至拆遷期限屆滿之日;凍結期屆滿,申請拆遷單位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凍結自行解除。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凍結解除公告。
第十條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六)產權調換和安置證明。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審查申請事項時,應當通過聽證、公示或者座談等方式,聽取拆遷當事人對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意見。
申請拆遷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十壹條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的同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發布拆遷公告,載明拆遷範圍、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
第十二條拆遷必須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載明的拆遷範圍和期限進行,不得擅自改變拆遷範圍和期限。
拆遷期限不得超過壹年。在拆遷期限內未完成拆遷,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答復。經批準延期拆遷的,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壹年。逾期不申請或者申請未獲批準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三條拆遷人可以委托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以下簡稱拆遷單位)實施拆遷,也可以自行拆遷。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拆遷委托書,並訂立拆遷委托合同。委托拆遷合同訂立之日起十五日內,拆遷人應當將委托拆遷合同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受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四條自行拆遷和拆遷單位從事拆遷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拆遷業務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從事拆遷工作。
第十五條在拆遷期限內,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按約定租金出租的房屋,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按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住房,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和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人不得要求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先行搬遷,再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六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當事人壹方反悔或者拒絕履行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或訴訟期間,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十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在拆遷期限內未能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書面裁決申請。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書面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戶數或者拆遷面積超過三分之壹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決定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舉行聽證。
第十八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裁決申請書副本之日起五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第十九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決,並將裁決書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安置或者提供周轉房的,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條拆遷人已履行裁決規定的義務,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或者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第二十壹條拆遷人和相關單位不得改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交通等原有基本生活條件。,不得拆除妨礙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欺詐或者其他手段強迫被拆遷人和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搬家。
第二十二條拆遷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拆遷範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由拆遷組織實施拆遷,確保拆遷施工現場的安全,並負責因拆遷造成的房屋、道路、綠地等受損建築物和設施的修復和市容環境衛生揚塵汙染的防治。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應當自房屋拆遷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到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註銷登記手續,並交回原房屋所有權證。
拆遷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必須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相關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拆遷人和金融機構應當與* * *簽訂協議,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出具資金使用說明前,金融機構不得撥付。
第二十七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拆遷檔案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八條拆遷出租房屋,拆遷人應當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被拆遷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接受被拆遷房屋;不接受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
第二十九條拆遷出租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清貨幣補償金額與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
第三十條拆除約定租金出租的房屋,被拆遷人與承租人終止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安置承租人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拆除非出租房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關於未拆遷房屋的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的,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壹條拆遷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所在地內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場價格評估確定;評估時應考慮被拆遷房屋在該地段的具體位置、建築標準、結構、層次、朝向、新穎程度等因素。
選址範圍以規劃管理部門劃定的拆遷用地範圍為界。
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場價格,由評估機構根據國家制定的基本建築設計標準,計算普通商品房開發建設的平均成本加平均利潤,並參考被拆遷房屋所在地附近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平均市場價格確定。
第三十二條拆遷住宅房屋裝飾部分的補償標準,由評估機構根據裝飾等級和成新確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可以向評估機構申請對裝修部分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補償金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拆除的,不予評估補償。
第三十三條拆遷公有住宅房屋按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租賃關系終止。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被拆遷房屋為平房和簡易建築的,貨幣補償金額為本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的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10%;15%的拆遷房屋是樓房。拆遷人還應當對承租人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房屋為平房和簡易樓房的,補償金額為本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的住宅房屋補償金額的90%,被拆遷房屋的85%為樓房。承租人選擇安置房的,應當接受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並與拆遷人結清貨幣補償金額與安置房價值的差額。結清差價後,安置房產權歸承租人所有。
第三十四條被拆遷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只有壹套住宅住房,且該住房面積低於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最低住宅設計面積(以下簡稱最低邢弢面積標準)的,由拆遷人按照最低邢弢面積標準安排住房或者折算成43平方米建築面積進行貨幣補償。選擇房屋安置的,最低邢弢面積標準內的差價由拆遷人承擔。超出最低邢弢面積標準的,在拆遷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結清差額後,安置房的產權歸拆遷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所有。
被拆遷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拆遷範圍內擁有兩套以上住宅,其面積合並計算仍達不到最低邢弢面積標準的,被拆遷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
被拆遷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拆遷範圍外另有住房,且其面積合並計算仍未達到最低邢弢面積標準的。選擇房屋安置時,合並計算面積與最低邢弢面積標準的差額由拆遷人承擔;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按照43平方米建築面積減去拆遷範圍外房屋建築面積計算。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被拆遷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不得享受本條前三款規定的待遇:
(壹)拆遷人通過房管部門證明,被拆遷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包括配偶)在拆遷範圍外的其他產權登記住房或租住其他公有住房,以及房改出售行為,其中有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二)所在單位或住宅區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被拆遷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不在此居住的證明;
(三)對拆遷範圍內公示有異議的;
(四)拆遷凍結後,通過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和產籍分析,被拆遷房屋面積低於最低邢弢面積標準的;
(五)被拆遷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已享受前三款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五條被拆遷的未出租的私有住宅房屋和按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無法結清產權調換房屋或待安置房屋的差價和貨幣補償金額的,可以選擇分期結算或租房,先遷入,並與被拆遷人簽訂書面協議。
第三十六條被拆遷公房住戶申請房改的,參照房改的有關規定,房管部門應在拆遷期限內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拆遷私有非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價格,參照房地產市場價格另行評估確定。
第三十八條拆遷私有非住宅房屋,房屋所有權證明的使用欄內標明經營內容的,應當按照經營場所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拆遷住宅房屋未經規劃、房管等部門批準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按照原產權登記性質辦理。
對營業執照和納稅記錄與房屋註冊地壹致的,根據營業時間長短和納稅情況給予適當補償,但最高不超過房屋評估價的5%。
第四十條被拆遷房屋的評估應當由拆遷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原評估機構申請復核,也可以委托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允許誤差範圍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重新評估結果在允許誤差範圍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提出異議的拆遷當事人承擔。超出允許誤差範圍的,由拆遷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拆遷當事人提出異議的,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鑒定專家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最終裁決。重新評估和專家鑒定的費用由未采納評估結果的評估機構承擔。
第四十壹條被拆遷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拆遷範圍和建設項目性質的要求確定。
拆遷住宅房屋,拆遷範圍為用於住宅房屋建設,被拆遷人要求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並就地安置,且按照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能夠滿足被拆遷人房屋產權調換安置要求的,應當就地安置被拆遷人。
拆遷住宅房屋,拆遷範圍為非住宅建設的,實行安置。
在被拆遷房屋原位置安置房屋的,為就地安置;不在被拆遷房屋原位置內的安置房,異地安置。
第四十二條拆遷人提供的房屋邢弢設計應當滿足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的不同需要。居民提供的安置房應當產權清晰、無權利負擔,符合城市規劃確定的配套要求和建築質量、安全、技術標準。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的價值,由評估機構根據房地產交易價格評估確定。
當地安置房應有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建築設計方案。異地安置的房屋應為新建房屋,具備《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權屬登記的條件。提供其他房屋的,交付時間和條件在協議中約定。
第四十三條拆遷非公有房屋附屬物,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房屋附著物拆遷補償標準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四十四條拆遷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參照本辦法對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貨幣補償。
第四十五條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由拆遷人根據其重置成新價值和剩余批準期限給予補償。無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批準期限為兩年。
拆除違章建築不予補償安置。建設方應當在拆除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拆遷人應當申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四十六條被拆遷房屋具有合法的規劃建設審批手續,但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按批準文件規定的建築面積給予補償安置。改建、擴建房屋的實際建築面積與核定面積不壹致的,超出核定面積的部分按新價補償。
拆遷下列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房屋,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單位或個人因市政公用工程拆遷需要單獨建房的,區建設管理部門應對原拆遷情況進行審核並出具證明。房屋公示無異議後,參照現有規定進行補償;
(二)企事業單位在國有土地使用權上建設職工居住的房屋,房屋承租人按照政府規定的標準繳納租金並有五年以上備案的,可參照《關於公有住房承租人的規定》進行補償安置,房屋建設單位不再給予補償。
第四十七條拆遷產權不清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並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辦理證據保全。
第四十八條拆遷有抵押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抵押和擔保債權的處理達成壹致意見,並向拆遷人提供書面協議,拆遷按照雙方的協議進行。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未達成協議的,實施貨幣補償時,拆遷人應當將貨幣補償款交存公證處。
第四十九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和安置房已建或者在建的,拆遷當事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過渡期限;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或者自行尋找過渡用房的,被拆遷人應當向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因拆遷人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被拆遷人或者自行尋找過渡安置房的承租人應當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使用拆遷人提供的過渡安置房的,從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給予適當補償。
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搬遷補助標準、第二款規定的臨時安置補助標準和第三款規定的停產停業補償標準,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對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拆遷人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拆遷人對在拆遷期限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完成搬遷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根據情況發給搬遷獎勵費。
貨幣補償費、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償費、獎勵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用於購買商品房不征收契稅。
第五十條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與房屋測繪機構實測建築面積不壹致的,以房屋測繪機構實測的合法建築面積為準。
按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拆遷居民家庭租住的公有住房,每套租住房屋的建築面積以租賃證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按照使用面積出租的,每套出租房屋的建築面積按照租賃證載明的使用面積對應的建築面積計算。換算公式為:每套出租房屋的建築面積=租賃證規定的使用面積x整套房屋的建築面積與使用面積之比。
第四章處罰規則
第五十壹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進行拆遷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以被拆遷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百分之壹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可處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壹)委托不具備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二)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四條拆遷人在拆遷期限內,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恢復原狀;給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造成損失的,被拆遷人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挪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挪用資金金額3%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後,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未依法受理房屋拆遷糾紛申請並作出裁決的;
(四)接受拆遷委托或者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八條圍攻、辱罵、毆打房屋拆遷部門工作人員,影響正常拆遷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房屋拆遷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房屋拆遷管理的具體實施意見,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2濟南市人民政府2003年8月2日頒布實施的《濟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