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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和詐騙有什麽區別?形象壹點。

1,行為定義不同:

欺詐是壹種民事行為。壹般來說,民事欺詐是通過誇大事實或者捏造壹些事實的方法,制造履行能力,誘使對方陷入誤解而與之訂立合同,以達到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行為謀取壹定利益的目的。如:以次充好的消費欺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客體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目標還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

2.不同的法律規定:

詐騙罪的目的在刑法中有明確規定,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體來說,行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價或做任何勞動,即取得對方的信任,非法占有財產。

民事欺詐雖然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屬於民事法律關系的範疇,仍應受到民事法律政策的調整。詐騙罪中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應當受到刑法的調整。

3.不同的犯罪行為:

被害人以欺詐手段處分財產後,行為人取得了財產,從而損害了被害人的財產。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是犯罪。

另外,需要註意的是,詐騙罪不僅限於騙取有形之物,還包括騙取無形之物和財產利益。根據《刑法》第2l0條的相關規定,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騙取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屬於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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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所謂詐騙故意,就是詐騙主體明知自己的詐騙行為會造成他人被騙,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

在認知因素方面,行為人知道自己的欺詐行為會造成他人被騙,在意誌因素方面,行為人對造成他人被騙的結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根據認識和意誌因素的不同,可以將欺詐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詐騙者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被騙,並希望這種情況發生的心理態度。

在認識因素方面,直接故意既可以包括認識到他人被欺騙的危害後果的必然發生,也可以包括認識到他人被欺騙的危害後果的可能發生。

在意誌方面,意圖是對欺騙他人的結果抱著希望的態度。“希望”是壹種積極追求以欺騙他人的心理狀態,具有直接追求的特征。這種心理狀態和特征與詐騙的目的是壹致的,詐騙分子對此有強烈的欲望。

間接故意是詐騙者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被騙而放任這種情況發生的心理態度。

在認識因素方面,間接故意行為人只能認識到欺騙他人的可能性,而不能認識到其必然性;在意誌方面,間接故意是讓他人上當受騙,持有允許他人上當受騙的消極心理態度。

間接故意是基於對某種其他目的的追求,具有伴隨性的特征。在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中,無論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都不影響其行為的構成,但過失行為不能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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